關于印發《北京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shi)間:2016-01-15
京(jing)國資發(fa)〔2015〕1號(hao)
各企事業單位:
《北京市(shi)(shi)屬(shu)國(guo)有企(qi)業信息(xi)化水平測評暫(zan)行(xing)辦法》已(yi)經市(shi)(shi)國(guo)資委(wei)2014年第13次主任(ren)辦公(gong)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ji)認(ren)真貫徹執(zhi)行(xing)。
市 國 資 委
2015年1月(yue)15日
北京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水平測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tiao) 為指導和推進(jin)市屬國有企(qi)業信息(xi)化工作(zuo)(zuo),全(quan)面(mian)提升企(qi)業管(guan)理的規范化、精細化和信息(xi)化,結合工作(zuo)(zuo)實(shi)際,制定(ding)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ban)法(fa)適用(yong)北京(jing)市人民(min)政府國(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jian)稱市國(guo)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監(jian)管職責的企業(ye)(以下簡(jian)稱企業(ye))。
第三(san)條(tiao) 企業信(xin)息化水平測評以市國資(zi)委(wei)制定的(de)信(xin)息化工作有(you)關政(zheng)策文件(jian)為依據,通(tong)過制定指標體系和(he)統計分(fen)析方法,對企業一定時期內的(de)信(xin)息化過程和(he)信(xin)息化效果進行(xing)測評。
第四條(tiao) 企業(ye)信(xin)(xin)息化(hua)水平測(ce)評(ping)應當(dang)遵循實(shi)事求是(shi)的原則(ze),客觀反映企業(ye)信(xin)(xin)息化(hua)現(xian)狀(zhuang),數據采集(ji)真實(shi)準確,做到(dao)測(ce)評(ping)辦法公開,測(ce)評(ping)過程透明(ming),測(ce)評(ping)結果公正(zheng)。
第五條 企(qi)業信(xin)息化水平測評(ping)以企(qi)業的(de)總(zong)體(ti)水平為(wei)對象,實(shi)行初評(ping)和復(fu)評(ping)相結(jie)合。測評(ping)結(jie)果共分五個級別。
第二章 初 評
第六(liu)條 初(chu)評是通過指標數(shu)據(ju)采集(ji)計算企(qi)業(ye)年度信(xin)息(xi)化水平(ping)指數(shu),確定初(chu)評結(jie)果(guo)。
第七條(tiao) 初評指(zhi)標體系由指(zhi)標和指(zhi)標權重(zhong)兩部分構成。
第八條(tiao) 指標數(shu)據采集與指數(shu)計(ji)算方法(fa)。
(一)按照初評指標,市國(guo)資委編(bian)制《年(nian)度市屬(shu)國(guo)有企業(ye)信(xin)息(xi)(xi)化(hua)水平測評數據采集(ji)表》,并(bing)由企業(ye)根據企業(ye)信(xin)息(xi)(xi)化(hua)的(de)總(zong)體情(qing)況(kuang),真(zhen)實、準確地填報數據。
(二)指數計算方法。
1.對數據進行無(wu)量(liang)綱化處理,使量(liang)綱不同的各(ge)類指標(biao)值轉化為(wei)可以直接進行計算的數值。
2.從(cong)具體的指標開始,逐(zhu)項分(fen)層加權計算,得出企業年度信息化(hua)水平(ping)指數。
第九條 根據企業填報(bao)的數據計算出各自(zi)的年(nian)度(du)信息化(hua)水平指(zhi)數,作為(wei)企業的初評(ping)結果,并在此(ci)基(ji)礎上進行復評(ping),確(que)定企業年(nian)度(du)信息化(hua)水平級(ji)別。
第三章 復 評
第十條 復評是(shi)根據初評結果,采用(yong)對企(qi)業(ye)實地調研、舉行集中答辯等方式,對某(mou)些(xie)關鍵指標復議審核,確定其年(nian)度信息(xi)化(hua)水平級別。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劃(hua)分(fen)(fen)(fen)為(wei)A、B、C、D、E共五個級別(bie)。劃(hua)分(fen)(fen)(fen)標準為(wei):90—100分(fen)(fen)(fen)為(wei)A級、80—90分(fen)(fen)(fen)(不(bu)含90分(fen)(fen)(fen))為(wei)B級、60—80分(fen)(fen)(fen)(不(bu)含80分(fen)(fen)(fen))為(wei)C級、40—60分(fen)(fen)(fen)(不(bu)含60分(fen)(fen)(fen))為(wei)D級、40分(fen)(fen)(fen)(不(bu)含40分(fen)(fen)(fen))以下為(wei)E級。
第十二(er)條 復(fu)評由市(shi)國資委組織(zhi)專家組進(jin)行。
第十三條 復評(ping)(ping)結束(shu)后,形(xing)成年(nian)度企(qi)業(ye)信息化水平(ping)測評(ping)(ping)最終結果,包(bao)括企(qi)業(ye)年(nian)度信息化水平(ping)指數、水平(ping)級別和測評(ping)(ping)報告。
第四章 測(ce)評組織與程(cheng)序
第(di)十四條 本辦(ban)法中的初(chu)評和(he)復評的具體方式和(he)內容,市(shi)國資委可根據新階段(duan)的市(shi)屬(shu)國有企業信息化發展目(mu)標、任務和(he)要求(qiu)組織修訂。
第十(shi)五條 第一(yi)次(ci)測(ce)評(ping)在本辦法印發后(hou)組織實施,之(zhi)后(hou)每兩(liang)年開(kai)展(zhan)一(yi)次(ci)年度企業信(xin)息化(hua)測(ce)評(ping)。
第五章 測評結果運(yun)用
第十(shi)六條 市國資委根據年度測評(ping)結果編制企業年度信息(xi)化報告(gao)。
第十七條 市國(guo)資委以測評結果為依據,參考各行業(ye)信息(xi)化發展狀況(kuang)并結合企(qi)業(ye)實際需要,確定企(qi)業(ye)信息(xi)化水平提(ti)升(sheng)任(ren)務,并納入(ru)企(qi)業(ye)負責人(ren)年(nian)度重點任(ren)務進行評價;積極(ji)探索將企(qi)業(ye)提(ti)升(sheng)信息(xi)化水平任(ren)務完成(cheng)情況(kuang)納入(ru)企(qi)業(ye)負責人(ren)任(ren)期綜合評價的(de)有(you)效途徑,督促企(qi)業(ye)切實提(ti)升(sheng)信息(xi)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ze)
第十八(ba)條 企業可參照本(ben)辦(ban)法測評(ping)本(ben)企業總部及所屬子(zi)企業的(de)信息化水平(ping)。
第十九條 本(ben)辦法(fa)未(wei)盡事宜,按市國(guo)資委(wei)年度企業(ye)信息化測評工作方案執行。
第(di)二十條 本辦法自(zi)印發之日起施(shi)行。
市(shi)國資(zi)委辦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yin)發(f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