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國(guo)資委政策法(fa)規局 發布時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yang)企(qi)業投資(zi)監督(du)管理(li)(li)暫行辦法》已(yi)經國務院國有(you)資(zi)產監督(du)管理(li)(li)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yi)(yi)審(shen)議(yi)(yi)通過,現予公布(bu),自2006年7月1日(ri)起施(shi)行。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rong)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ba)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fa)(fa)履(lv)行出(chu)資(zi)(zi)人職責,規(gui)范中央企業(ye)投資(zi)(zi)活動(dong),提(ti)高中央企業(ye)投資(zi)(zi)決策(ce)的科學性(xing)和(he)民主性(xing),有效防范投資(zi)(zi)風(feng)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公司法(fa)(fa)》、《企業(ye)國有資(zi)(zi)產監督管(guan)理暫行條例》等法(fa)(fa)律法(fa)(fa)規(gui),制定本辦法(fa)(fa)。
第二條 本辦(ban)法(fa)所稱(cheng)中(zhong)央企業(ye),是(shi)指國務院(yuan)國有資(zi)產監(jian)督管理委(wei)員會(以下簡稱(cheng)國資(zi)委(wei))履行出資(zi)人職(zhi)責的企業(ye)(以下簡稱(cheng)企業(ye))。
第三條 本辦法(fa)所稱的投資(zi)主要包括(kuo)企業在境內(nei)的下(xia)列投資(zi)活動:
(一)固定(ding)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quan)投資。
第四條 國資委依(yi)法對企業(ye)投(tou)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li),指導(dao)企業(ye)建立(li)健(jian)全投(tou)資決策(ce)程序(xu)和管理(li)制度。
第五(wu)條 企(qi)業(ye)是投(tou)資(zi)活(huo)動的主體,企(qi)業(ye)必(bi)須制定(ding)并執(zhi)行投(tou)資(zi)決策程序(xu)和管理制度,建(jian)立(li)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國資(zi)委備(bei)案。
第(di)六條 企(qi)業投資(zi)活動和國(guo)資(zi)委對企(qi)業投資(zi)活動的監督管理應(ying)當遵(zun)循以下原則:
(一)符(fu)合國家(jia)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he)企業(ye)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qi)業發展戰(zhan)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zhu)業(ye),有(you)利于提(ti)高企業(ye)核心競(jing)爭能力;
(五(wu))非主(zhu)業(ye)投資應(ying)當符(fu)合企業(ye)調(diao)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zhu)業(ye)的(de)發(fa)展;
(六)符(fu)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he)管(guan)理制(zhi)度;
(七)投資(zi)規模(mo)應當與企業資(zi)產(chan)經(jing)營規模(mo)、資(zi)產(chan)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zi)能(neng)力(li)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yi)應不低于(yu)國內同(tong)(tong)行業同(tong)(tong)期平(ping)均水平(ping)。
主(zhu)業(ye)是指由企業(ye)發(fa)展戰略(lve)和規劃確(que)定的(de)并經國資委確(que)認公布的(de)主(zhu)要經營業(ye)務(wu);非主(zhu)業(ye)是指主(zhu)業(ye)以外的(de)其他經營業(ye)務(wu)。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hua)(hua)(hua)編制年(nian)度(du)投資計劃(hua)(hua)(hua),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nian)度(du)投資計劃(hua)(hua)(hua)。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ying)當(dang)主要包(bao)括(kuo)下(xia)列內(nei)容:
(一)總投資規模、資金來(lai)源(yuan)與(yu)構成;
(二)主(zhu)(zhu)業與(yu)非主(zhu)(zhu)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xiang)目基本情況(包括項(xiang)目內容(rong)、投資額、資金構成(cheng)、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du)投(tou)資(zi)計劃中的(de)投(tou)資(zi)項(xiang)目是指按照(zhao)企業投(tou)資(zi)管理(li)制度(du)規定(ding)由董事(shi)會或總(zong)經理(li)辦(ban)公會議(yi)研究決定(ding)的(de)投(tou)資(zi)項(xiang)目(包(bao)括子企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
第八條(tiao) 企業應(ying)當(dang)按(an)國(guo)資委要求,在(zai)規定時間(jian)內(nei)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nian)度投資(zi)計劃的統一報送格(ge)式、報送時限等要求(qiu),由國(guo)資(zi)委另行規定。
第九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xing)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guo)資(zi)(zi)委有(you)關規(gui)定建立規(gui)范董(dong)事會(hui)的國(guo)有(you)獨資(zi)(zi)公司,國(guo)資(zi)(zi)委依據企業年(nian)度投資(zi)(zi)計劃(hua)對投資(zi)(zi)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li)規范(fan)董事會的(de)國(guo)有獨資(zi)(zi)企(qi)業(ye)(ye)、國(guo)有獨資(zi)(zi)公司,國(guo)資(zi)(zi)委依據企(qi)業(ye)(ye)年度投資(zi)(zi)計劃對主業(ye)(ye)投資(zi)(zi)項目實(shi)行(xing)備案管(guan)理;對非(fei)主業(ye)(ye)投資(zi)(zi)項目實(shi)行(xing)審核,在20個工作(zuo)(zuo)日內作(zuo)(zuo)出審核決定(ding)。
(三)國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ben)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bao)送(song)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ta)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zhi)行。
第十條 企業在年度投(tou)資計(ji)劃外追(zhui)加項目(mu),應當及時將(jiang)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wei),國資委(wei)按本辦法(fa)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shi)一條 企業對以(yi)下重大投(tou)資(zi)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zi)委報告:
(一)按(an)國家(jia)現行投(tou)資管理規定(ding),需由(you)(you)國務(wu)院(yuan)批準(zhun)的投(tou)資項(xiang)目(mu),或(huo)者(zhe)需由(you)(you)國務(wu)院(yuan)有關(guan)部門(men)(men)批(核(he))準(zhun)的投(tou)資項(xiang)目(mu),企業(ye)應當在上報國務(wu)院(yuan)或(huo)國務(wu)院(yuan)有關(guan)部門(men)(men)的同(tong)時,將其有關(guan)文件(jian)抄送國資委(wei)。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cheng)中出現(xian)下(xia)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lv)行(xing)投資決策(ce)程(cheng)序(xu),并將決策(ce)意見及時書(shu)面報告國資委(wei):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zhong)大調(diao)整,致使企(qi)業負債過高,超出企(qi)業承受能力或(huo)影(ying)響(xiang)企(qi)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quan)(quan)結構發生重大(da)變化,導(dao)致(zhi)企業(ye)控制權(quan)(quan)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yan)重違(wei)約,損害出資人(ren)權益的。
(三)需報(bao)告(gao)國資(zi)(zi)委的其他重大投資(zi)(zi)事項。
第十二條(tiao) 國(guo)資(zi)委建立(li)企(qi)業(ye)投(tou)資(zi)統(tong)計分析制度(du),企(qi)業(ye)應(ying)當按照(zhao)國(guo)資(zi)委要求報(bao)送(song)年度(du)投(tou)資(zi)完(wan)成(cheng)情況和(he)分析材料(liao),其中(zhong)部分重(zhong)點(dian)企(qi)業(ye)應(ying)當報(bao)送(song)季度(du)投(tou)資(zi)完(wan)成(cheng)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ye)(ye)(ye)應當對投(tou)資(zi)項(xiang)(xiang)目(mu)(mu)(mu)實施后(hou)評價(jia)(jia)管理,具體(ti)工作內容與要求,參照(zhao)《中央企業(ye)(ye)(ye)固定資(zi)產投(tou)資(zi)項(xiang)(xiang)目(mu)(mu)(mu)后(hou)評價(jia)(jia)工作指南》執行。國資(zi)委根據需要,對企業(ye)(ye)(ye)已完成的投(tou)資(zi)項(xiang)(xiang)目(mu)(mu)(mu),有選(xuan)擇(ze)地開(kai)展項(xiang)(xiang)目(mu)(mu)(mu)后(hou)評價(jia)(jia)。
第十四條(tiao) 國資委對(dui)企(qi)業依(yi)據本(ben)辦法(fa)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企(qi)業(ye)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定(ding)的,國(guo)資委應當責(ze)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qi)業(ye)遭(zao)受重大損(sun)失的,依照有關(guan)規定(ding)追(zhui)究企(qi)業(ye)有關(guan)人員的責(ze)任。
國資委(wei)相(xiang)關責任(ren)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wei)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zhong)的,依(yi)法給予行政處(chu)分。
第十六條 企業(ye)境外投(tou)資監督管(guan)理的(de)具體規(gui)定(ding),由(you)國資委另(ling)行制定(ding)。
第十七條 本(ben)辦法(fa)由(you)國(guo)資(zi)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nian)7月1日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