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lai)源:監(jian)督追責(ze)局 發布時間: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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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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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zi)發監責規(gui)〔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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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jian)管(guan),完善違規(gui)經營投資責(ze)任(ren)追究工作制(zhi)度,規(gui)范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禁入(ru)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管(guan)理(li),我委制(zhi)定了《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禁入(ru)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管(guan)理(li)辦法(fa)(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qing)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yi)條(tiao) 為規范(fan)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ye)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wei)規經營投資(zi)責任(ren)追究(jiu)工作制(zhi)度,進一(yi)(yi)步加強(qiang)國(guo)(guo)有(you)資(zi)產監管,根(gen)據《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he)(he)國(guo)(guo)企業(ye)(ye)(ye)國(guo)(guo)有(you)資(zi)產法》《企業(ye)(ye)(ye)國(guo)(guo)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暫行(xing)條(tiao)例》《國(guo)(guo)務院辦(ban)公廳關于建立國(guo)(guo)有(you)企業(ye)(ye)(ye)違(wei)規經營投資(zi)責任(ren)追究(jiu)制(zhi)度的意見》《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ye)違(wei)規經營投資(zi)責任(ren)追究(jiu)實施辦(ban)法(試行(xing))》等法律法規和(he)(he)文件,制(zhi)定本(ben)辦(ban)法。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稱中(zhong)央(yang)企業(ye),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an)督管(guan)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依法(fa)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ye)。
第三(san)條 本辦法(fa)所稱禁(jin)入限制,是(shi)指國(guo)資委(wei)和中(zhong)央企(qi)(qi)業(ye)根據有關規(gui)定,對相關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ze)任人作出在一定時(shi)期內不得(de)擔任中(zhong)央企(qi)(qi)業(ye)董(dong)事(shi)(shi)、監(jian)事(shi)(shi)、高級(ji)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zhong)高級(ji)管理人員包括(kuo)企(qi)(qi)業(ye)的經(jing)理、副經(jing)理、財務負責(ze)人、董(dong)事(shi)(shi)會(hui)秘(mi)書和公司(si)章程規(gui)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fa)所稱追責部門(men),是指國(guo)資(zi)委和中央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zi)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men)。
第四條 禁入(ru)限制人員(yuan)信息管理(li)應(ying)當(dang)遵循(xun)統(tong)一管理(li)、分級負責(ze)、真實準確、依規使(shi)用的(de)原則(ze)。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guo)資委和中央(yang)企(qi)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chu)禁入(ru)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fu)(fu)責”的原(yuan)則,對禁入(ru)限制人員信(xin)息的合(he)法性(xing)、真實性(xing)、準(zhun)確性(xing)負(fu)(fu)責。
第六條 國資委(wei)作(zuo)出(chu)禁(jin)入(ru)(ru)限(xian)(xian)制處(chu)理(li)的有(you)關信息,由國資委(wei)追(zhui)責(ze)部(bu)(bu)門負責(ze)錄(lu)入(ru)(ru)。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作(zuo)出(chu)禁(jin)入(ru)(ru)限(xian)(xian)制處(chu)理(li)的有(you)關信息,由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追(zhui)責(ze)部(bu)(bu)門負責(ze)錄(lu)入(ru)(ru)。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各級子企(qi)業作(zuo)出(chu)禁(jin)入(ru)(ru)限(xian)(xian)制處(chu)理(li)的有(you)關信息,由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決定是否錄(lu)入(ru)(ru)。
第七(qi)條 追(zhui)責(ze)部(bu)門(men)應當于禁(jin)(jin)入(ru)限制處理生(sheng)效之(zhi)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bu)審批手續(xu)后,將禁(jin)(jin)入(ru)限制人員(yuan)信息(xi)采集錄入(ru)到中央(yang)企業禁(jin)(jin)入(ru)限制人員(yuan)信息(xi)管理系統(tong)(以下簡稱禁(jin)(jin)入(ru)限制系統(tong))。
第八條 錄(lu)入(ru)的禁入(ru)限制(zhi)人(ren)員信(xin)息,主(zhu)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基本(ben)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xing)。
(三(san))責任認定和(he)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di)九(jiu)條(tiao) 國資委追責部門在中央(yang)企業錄入禁(jin)入限制人(ren)員信息(xi)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xi)形式審查并反饋結(jie)果。
第(di)十條 禁入(ru)限制(zhi)(zhi)人(ren)員禁入(ru)期(qi)屆(jie)滿(man)后,國(guo)資(zi)委追(zhui)責(ze)部門(men)負(fu)責(ze)將(jiang)相(xiang)關信息(xi)從禁入(ru)限制(zhi)(zhi)系統(tong)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di)十一條 國(guo)資委和中央(yang)企業任(ren)命董事、監(jian)事、高級管理人員(yuan)時,應當查詢擬任(ren)人員(yuan)禁入(ru)限制情(qing)況。
第十(shi)二條 中央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ji)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yi)查詢工作。
第十(shi)三條 國資委有關部(bu)門和中央企(qi)業組(zu)織人(ren)事部(bu)門經授權,通(tong)過姓(xing)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xian)制系統(tong)中查詢(xun)有關人(ren)員禁入限(xian)制信息。
第十(shi)四條 禁(jin)入(ru)(ru)限(xian)制系統在線實(shi)時反饋查(cha)詢(xun)結果,反饋的(de)信息包括禁(jin)入(ru)(ru)限(xian)制人員(yuan)基本(ben)情況和禁(jin)入(ru)(ru)期(qi)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di)十(shi)五(wu)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統(tong)一管理、相關制度(du)建設(she)和(he)(he)信息綜合利用,以(yi)及(ji)禁入(ru)限(xian)制系統(tong)的建設(she)、運行(xing)維護和(he)(he)網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明確(que)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錄入、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di)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dang)加強禁(jin)入(ru)限制人員信(xin)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mi)密、商業秘(mi)密和個(ge)人隱私,不得違(wei)規(gui)向無(wu)關(guan)方提供禁(jin)入(ru)限制人員信(xin)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八條(tiao) 單位和個人(ren)(ren)對(dui)禁入限制人(ren)(ren)員(yuan)信息(xi)查詢結果(guo)存在異(yi)議的,可向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shu)面異(yi)議申(shen)請(qing)和相關(guan)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ze)部門應當自受(shou)理異議申請(qing)之日(ri)起30個工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復核,并(bing)將結果告知(zhi)異議申請(qing)單(dan)位(wei)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dui)禁(jin)入限制處理的異議(yi)不適(shi)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shi)一條 國資(zi)委和中(zhong)央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zao)成(cheng)嚴重不良后(hou)果的,依法(fa)依規追(zhui)究相應責任(ren):
(一)未按(an)照本(ben)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yuan)信息。
(二(er))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ru)限制(zhi)人員信息。
(三)違規(gui)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si))泄露(lu)國家(jia)秘密、商業秘密或個(ge)人(ren)隱私。
(五)其(qi)他(ta)應當追(zhui)責(ze)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ye)所(suo)屬子企業(ye)參照本辦(ban)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fa)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fa)自2020年1月(yue)1日(r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