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追責局 發布(bu)時間: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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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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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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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jin)一步加強國有資(zi)產監(jian)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zi)責(ze)任(ren)追究工作制(zhi)(zhi)度,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zhi)(zhi)人員信(xin)息管理(li),我委制(zhi)(zhi)定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zhi)(zhi)人員信(xin)息管理(li)辦法(fa)(試行(xing))》,現(xian)印發給你們(men),請遵照執行(xing)。
國 資 委
2019年(nian)12月(yue)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范(fan)中央企(qi)業(ye)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管(guan)理,完善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zi)責(ze)任(ren)追究工作制度(du),進一步加強國(guo)有(you)資(zi)(zi)(zi)產監管(gua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o)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zi)(zi)產法(fa)》《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zi)(zi)產監督管(guan)理暫行條例(li)》《國(guo)務(wu)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guo)有(you)企(qi)業(ye)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zi)責(ze)任(ren)追究制度(du)的意見(jian)》《中央企(qi)業(ye)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zi)責(ze)任(ren)追究實施辦法(fa)(試行)》等法(fa)律法(fa)規(gui)和文件,制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稱(cheng)(cheng)中央企業,是(shi)指國務院(yuan)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理(li)委(wei)員會(hui)(以(yi)下簡(jian)稱(cheng)(cheng)國資(zi)委(wei))依法(fa)履行出資(zi)人職責的國家(jia)出資(zi)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suo)稱禁入限制(zhi),是指國資(zi)委(wei)和(he)中(zhong)(zhong)央企(qi)業根據有關規定(ding)(ding),對相(xiang)關違規經(jing)營投資(zi)責任(ren)人作出在一(yi)定(ding)(ding)時期內(nei)不得擔(dan)任(ren)中(zhong)(zhong)央企(qi)業董事(shi)(shi)、監事(shi)(shi)、高(gao)級管理人員的(de)處理。其中(zhong)(zhong)高(gao)級管理人員包括企(qi)業的(de)經(jing)理、副(fu)經(jing)理、財務負責人、董事(shi)(shi)會秘書和(he)公司章(zhang)程(cheng)規定(ding)(ding)的(de)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bu)門,是指國資(zi)委(wei)和中央企業(ye)負責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bu)門。
第(di)四(si)條(tiao) 禁(jin)入限制人(ren)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xun)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zhen)實(shi)準確、依(yi)規使用的原(yuan)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tiao) 國資(zi)委和中(zhong)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chu)禁入限制處(chu)理(li),按(an)照“誰處(chu)理(li)、誰負(fu)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fa)性(xing)、真(zhen)實性(xing)、準確(que)性(xing)負(fu)責。
第六條(tiao) 國資(zi)委作(zuo)出禁入(ru)限制處(chu)理(li)的(de)有(you)關信息,由國資(zi)委追責部(bu)(bu)門(men)負責錄入(ru)。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ye)作(zuo)出禁入(ru)限制處(chu)理(li)的(de)有(you)關信息,由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ye)追責部(bu)(bu)門(men)負責錄入(ru)。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ye)各級子企(qi)業(ye)(ye)作(zuo)出禁入(ru)限制處(chu)理(li)的(de)有(you)關信息,由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ye)決定(ding)是否錄入(ru)。
第七條 追責(ze)部(bu)門應(ying)當于(yu)禁入(ru)(ru)限制(zhi)(zhi)處(chu)理生效之日起(qi)10個工作日內(nei),在履行內(nei)部(bu)審批(pi)手續(xu)后,將禁入(ru)(ru)限制(zhi)(zhi)人(ren)員信息采集錄入(ru)(ru)到中央企業禁入(ru)(ru)限制(zhi)(zhi)人(ren)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ru)(ru)限制(zhi)(zhi)系統)。
第八條 錄入(ru)的禁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主要包括(kuo)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qing)況(kuang)。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ze)任認定和(he)責(ze)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di)九(jiu)條(tiao) 國資(zi)委追責部門在中央企業錄(lu)入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xi)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xi)形式審查并反饋結果。
第十條 禁入限制(zhi)人員禁入期屆滿后,國資委(wei)追(zhui)責部(bu)門負責將相關(guan)信息從禁入限制(zhi)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di)十一條 國資(zi)委和中央(yang)企業任命董(dong)事、監(jian)事、高級管理人(ren)員(yuan)(yuan)時,應當查詢擬任人(ren)員(yuan)(yuan)禁入(ru)限(xian)制(zhi)情(qing)況(kuang)。
第十(shi)二條 中央(yang)企業的(de)組織人事(shi)部門負責本(ben)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xi)統(tong)一查詢工(gong)作(zuo)。
第十三條 國資(zi)委有關部門(men)和(he)中央企業組織(zhi)人事部門(men)經(jing)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fen)證件(jian)號碼等,在禁入(ru)限制(zhi)系統中查詢有關人員禁入(ru)限制(zhi)信息。
第十(shi)四條 禁入限制(zhi)系(xi)統在線實時反(fan)饋(kui)查詢結果,反(fan)饋(kui)的(de)信息包括禁入限制(zhi)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統一管理(li)、相關制度建設和信(xin)息綜合利(li)用,以及禁入限(xian)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hu)和網(wang)絡安(an)全。
第十六(liu)條 中央(yang)企業(ye)應當明確相關部(bu)門職責,制定內部(bu)管理(li)制度,嚴格(ge)規(gui)范錄入(ru)、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di)十七條 國(guo)資委和中央企業(ye)應當加強(qiang)禁入(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lu)國(guo)家(jia)秘密、商(shang)業(ye)秘密和個(ge)人隱私,不得違(wei)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ren)對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wei)追責部門提交書(shu)面異議申請和相關(guan)證明材料。
第(di)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dang)自受理異議(yi)申(shen)請之(zhi)日起(qi)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fu)核,并(bing)將結果告知異議(yi)申(shen)請單位(wei)和個人。
第(di)二十條 對禁入限(xian)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yong)本辦(ban)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er)十(shi)一(yi)條(tiao) 國資(zi)委和中央(yang)企業(ye)有(you)關人員有(you)下列情形(xing)之一(yi),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yi)法依(yi)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ben)辦(ban)法規(gui)定錄入(ru)或(huo)審查禁入(ru)限制人員(yuan)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gu)意隱(yin)匿、偽造(zao)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guan)方提供(gong)禁入限制人員(yuan)信息。
(四)泄露國家(jia)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si)。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de)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shi)二條(tiao) 中央企(qi)業所屬子企(qi)業參照本辦法執(zhi)行。
第二十三(san)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fa)自2020年(nian)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