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gui)局 發布時間(jian):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yang)企業投資(zi)監督管理(li)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li)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gong)會議(yi)審議(yi)通過(guo),現予公(gong)布,自2006年7月1日起(qi)施(shi)行。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er)○○六(liu)年六(liu)月二(er)十(shi)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di)一條(tiao) 為依法(fa)(fa)履行(xing)出(chu)資(zi)人職責,規范中央企業投(tou)資(zi)活動(dong),提高(gao)中央企業投(tou)資(zi)決(jue)策的科學性和民(min)主性,有效防范投(tou)資(zi)風(feng)險,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公司法(fa)(fa)》、《企業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理(li)暫行(xing)條(tiao)例》等法(fa)(fa)律法(fa)(fa)規,制(zhi)定本辦法(fa)(fa)。
第(di)二條 本辦法所(suo)稱(cheng)中(zhong)央企業,是指國(guo)(guo)務院(yuan)國(guo)(guo)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jian)稱(cheng)國(guo)(guo)資(zi)委)履行出資(zi)人(ren)職責的(de)企業(以下簡(jian)稱(cheng)企業)。
第三條(tiao) 本辦法(fa)所稱(cheng)的(de)投資主要包(bao)括企業在境內的(de)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gu)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quan)收購;
(三)長(chang)期股(gu)權投資。
第四條 國資(zi)委依(yi)法對企業投資(zi)活動進行(xing)監督管理(li),指導企業建立健(jian)全投資(zi)決(jue)策(ce)程序和管理(li)制度(du)。
第五(wu)條 企業是投(tou)資活動(dong)的(de)主(zhu)體,企業必須(xu)制(zhi)定并執行(xing)投(tou)資決(jue)策程序和(he)管理制(zhi)度,建(jian)立(li)健全(quan)相(xiang)應的(de)管理機(ji)構,并報國(guo)資委備案。
第(di)六條 企(qi)業投資活(huo)動(dong)(dong)和國資委對企(qi)業投資活(huo)動(dong)(dong)的監督管(guan)理應(ying)當遵循以下(xia)原則: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fu)合(he)企業布局(ju)和(he)結構調整方向(xiang);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zhan)略與規(gui)劃;
(四)突出(chu)主業,有利于(yu)提(ti)高企業核心競爭能(neng)力(li);
(五)非主業投資應(ying)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fang)向,不(bu)影響(xiang)主業的發展(zhan);
(六)符合(he)企(qi)業(ye)投資決策程序(xu)和管理(li)制度;
(七)投資規模(mo)應當與(yu)企業資產經(jing)營規模(mo)、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chou)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chong)分進行科學(xue)論證,預期投(tou)資收益應(ying)不低于國(guo)內同行業同期平(ping)均水平(ping)。
主(zhu)(zhu)業(ye)是(shi)指由企業(ye)發展戰略和(he)規劃確定的(de)(de)并(bing)經國資委確認公布(bu)的(de)(de)主(zhu)(zhu)要經營(ying)業(ye)務;非主(zhu)(zhu)業(ye)是(shi)指主(zhu)(zhu)業(ye)以(yi)外的(de)(de)其(qi)他經營(ying)業(ye)務。
第七條 企(qi)業(ye)應(ying)當(dang)(dang)依據其(qi)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tou)資(zi)(zi)計劃,企(qi)業(ye)的主要(yao)投(tou)資(zi)(zi)活動應(ying)當(dang)(dang)納入年度投(tou)資(zi)(zi)計劃。
企業(ye)年度投資計劃應(ying)當(dang)主要包括下列(lie)內容:
(一)總投(tou)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zhu)業與非主(zhu)業投(tou)資(zi)規模;
(三)投(tou)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tou)資額、資金構成、投(tou)資預期(qi)收益(yi)、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du)投(tou)資(zi)計劃中的投(tou)資(zi)項(xiang)目是(shi)指按照企業投(tou)資(zi)管(guan)理制度(du)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jing)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投(tou)資(zi)項(xiang)目(包括(kuo)子企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國資(zi)委要(yao)求,在規定時(shi)間內報送(song)年度投資(zi)計劃(hua)。
企業年度(du)投資計劃的統一報送(song)(song)格式、報送(song)(song)時限等要求,由(you)國資委(wei)另行規(gui)定。
第(di)九條 國資委對企(qi)業投(tou)資活(huo)動(dong)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yi))按照國(guo)資(zi)(zi)(zi)委有(you)關規定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guo)有(you)獨資(zi)(zi)(zi)公司,國(guo)資(zi)(zi)(zi)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zi)(zi)(zi)計劃對投資(zi)(zi)(zi)項目實(shi)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li)規(gui)范(fan)董事(shi)會的國(guo)有(you)獨資(zi)企業、國(guo)有(you)獨資(zi)公司,國(guo)資(zi)委(wei)依據企業年度投資(zi)計劃對(dui)主業投資(zi)項目(mu)實(shi)行備案管理(li);對(dui)非(fei)主業投資(zi)項目(mu)實(shi)行審(shen)核(he),在20個(ge)工(gong)作日內作出審(shen)核(he)決定。
(三(san))國(guo)有控股公(gong)司(si),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ding)向國(guo)資委(wei)報送企(qi)業(ye)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qi)他類(lei)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 企(qi)業(ye)在年度投(tou)資計(ji)劃(hua)外(wai)追加項目(mu),應(ying)當及時(shi)將有關(guan)情(qing)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按本辦法(fa)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shi)一(yi)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投(tou)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gao):
(一)按國家現(xian)行投資(zi)(zi)管理規定,需由國務院(yuan)批(pi)準(zhun)的(de)(de)投資(zi)(zi)項(xiang)目,或者(zhe)需由國務院(yuan)有關部(bu)(bu)門批(pi)(核)準(zhun)的(de)(de)投資(zi)(zi)項(xiang)目,企業(ye)應當在上(shang)報國務院(yuan)或國務院(yuan)有關部(bu)(bu)門的(de)(de)同時(shi),將其有關文(wen)件抄(chao)送國資(zi)(zi)委。
(二(er))企業投資項目實施(shi)過(guo)程(cheng)中出現下列情形(xing)的(de),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ce)程(cheng)序,并將(jiang)決策(ce)意見及時(shi)書面報(bao)告國(guo)資委:
1.對投(tou)資額(e)、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diao)整,致使企(qi)業(ye)負債過(guo)高(gao),超出企(qi)業(ye)承受能力(li)或影響企(qi)業(ye)正常發展的(de);
2.股(gu)權(quan)(quan)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dao)致企業控制權(quan)(quan)轉移的;
3.投資(zi)合作(zuo)方(fang)嚴(yan)重(zhong)違(wei)約,損(sun)害出資(zi)人權益的。
(三(san))需報告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shi)項。
第十二條 國(guo)資(zi)委建立企業投資(zi)統計(ji)分析制度(du),企業應當按照國(guo)資(zi)委要求報(bao)送年度(du)投資(zi)完成情況和(he)分析材料,其(qi)中部(bu)分重點(dian)企業應當報(bao)送季(ji)度(du)投資(zi)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tiao) 企業(ye)應當對(dui)(dui)投資(zi)(zi)(zi)項(xiang)目實(shi)施后評價管理,具體工(gong)作內容與要求(qiu),參照(zhao)《中央企業(ye)固定資(zi)(zi)(zi)產投資(zi)(zi)(zi)項(xiang)目后評價工(gong)作指南》執行。國資(zi)(zi)(zi)委根(gen)據需要,對(dui)(dui)企業(ye)已完成的投資(zi)(zi)(zi)項(xiang)目,有選(xuan)擇地開展項(xiang)目后評價。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ye)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wu)條(tiao) 企(qi)業違反本辦法(fa)和其投資決策程(cheng)序規(gui)定(ding)的(de),國資委應當責(ze)令其改正(zheng);情節嚴重、致使企(qi)業遭受(shou)重大損失的(de),依照有關規(gui)定(ding)追究企(qi)業有關人員(yuan)的(de)責(ze)任。
國(guo)資委相(xiang)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ban)法規定的(de),國(guo)資委應當責令其(qi)改正;情節(jie)嚴重的(de),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分。
第十六(liu)條 企(qi)業境(jing)外投資(zi)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資(zi)委另行制(zhi)定。
第十七(qi)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tiao) 本辦法自(zi)2006年(nian)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