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菠萝视频app下载

免费菠萝视频app下载  >  新聞發布  >  新聞 > 正文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wen)章來源:國(guo)資委(wei)政(zheng)策法(fa)規局  發布時(shi)間:2004-07-3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法規[2003]30號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廳局:

  《國(guo)務院(yuan)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wei)員會立(li)法工作規(gui)則》已(yi)經(jing)2003年(nian)7月4日委(wei)主(zhu)任辦公會議(yi)審(shen)議(yi)通過,現予印發,請(qing)認(ren)真貫徹執(zhi)行(xing)。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務(wu)院(yuan)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wei)員(yuan)會(hui)

立法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tiao) 為規(gui)(gui)范國(guo)(guo)務院國(guo)(guo)有資(zi)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yuan)會(以下簡稱(cheng)國(guo)(guo)資(zi)委)的立(li)(li)法程(cheng)序(xu),提高立(li)(li)法質量,根(gen)據立(li)(li)法法、行政法規(gui)(gui)制定程(cheng)序(xu)條(tiao)(tiao)例(li)(li)、規(gui)(gui)章制定程(cheng)序(xu)條(tiao)(tiao)例(li)(li)和國(guo)(guo)資(zi)委的職責(ze),制定本規(gui)(gui)則。

  第二條(tiao) 編制(zhi)國資委年度立法計劃,起草(cao)法律、行政法規,制(zhi)定(ding)規章,應遵(zun)守本規則。

  第(di)三條 本規則所(suo)稱法(fa)律,是指按照立法(fa)權限(xian)由(you)(you)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審(shen)議通過的、由(you)(you)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bu)的規范性文件。

  本規(gui)則所(suo)稱行政法規(gui),是指按(an)照立法權限由(you)(you)國(guo)務院(yuan)制定和(he)審議通過或者由(you)(you)國(guo)務院(yuan)批準(zhun)的(de)、由(you)(you)總理簽署國(guo)務院(yuan)令公布的(de)規(gui)范性文件。

  本(ben)規(gui)則所稱規(gui)章,是指根(gen)據法律和(he)行政法規(gui)授權(quan)(quan)、國(guo)(guo)務院(yuan)授權(quan)(quan)和(he)國(guo)(guo)有資(zi)(zi)產出(chu)資(zi)(zi)人的(de)權(quan)(quan)利,在國(guo)(guo)資(zi)(zi)委職責范(fan)圍內制(zhi)定的(de)、經國(guo)(guo)資(zi)(zi)委主任(ren)辦(ban)公(gong)會議審(shen)議通過的(de)、由委主任(ren)簽署國(guo)(guo)資(zi)(zi)委令公(gong)布的(de)規(gui)范(fan)性文件。

  第四條 立(li)法工作應當根據國家授權和(he)國有(you)資(zi)產(chan)(chan)(chan)出資(zi)人職責,遵循國有(you)資(zi)產(chan)(chan)(chan)管(guan)理體(ti)制改革確定的原則(ze),科學合理地規范各級國有(you)資(zi)產(chan)(chan)(chan)監(jian)督管(guan)理機構(gou)和(he)所出資(zi)企(qi)業的權利(li)、義(yi)務和(he)責任,切實(shi)維護國有(you)資(zi)產(chan)(chan)(chan)出資(zi)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企(qi)業的經營(ying)自主權,促進國有(you)企(qi)業改革與發展(zhan),發展(zhan)和(he)壯大國有(you)經濟,實(shi)現國有(you)資(zi)產(chan)(chan)(chan)保值(zhi)增值(zhi)。

  第五條 起草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章,應當做到(dao)結構(gou)嚴謹,邏(luo)輯嚴密,條理(li)清楚,條文明確,用語(yu)準確,行(xing)文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di)六條 國資委(wei)的法制(zhi)工作(zuo)機(ji)構(gou)為政(zheng)策法規(gui)局(以下簡稱法制(zhi)工作(zuo)機(ji)構(gou)),負責對委(wei)內立法工作(zuo)進行統一(yi)規(gui)劃、指導(dao)、協調。

  第(di)二章 立法計(ji)劃(hua)的編制

  第七條 國資委年度立法(fa)(fa)計劃,由法(fa)(fa)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擬訂。

  第八條 委內各廳、局、室、中心(xin)(以下(xia)簡稱委內各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法制(zhi)工作機構書面提出(chu)擬起草(cao)法律、行政法規(gui)及規(gui)章的立法項目建議。

  委內各單(dan)位提出立(li)(li)法項目建議(yi)前,應當對所規定(ding)事項的可(ke)規范性、立(li)(li)法權限和立(li)(li)法時機等進行(xing)充分論證。立(li)(li)法項目建議(yi)應當對制定(ding)法律、行(xing)政法規或(huo)規章的必要性、要解決的突出問題(ti)、擬確立(li)(li)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shuo)明(ming)。

  第九條 法制工(gong)作(zuo)機構對委(wei)內各單位提(ti)出(chu)的(de)法律(lv)、行政法規立(li)法項(xiang)目(mu)進行匯總研究,提(ti)出(chu)擬上報(bao)的(de)立(li)法建議,經委(wei)領導批準后,報(bao)請國務院立(li)項(xiang)。

  第十條 法(fa)制工作(zuo)機構根(gen)據全國(guo)(guo)人大常委(wei)會立(li)法(fa)規劃、國(guo)(guo)務院年(nian)度立(li)法(fa)計劃和(he)國(guo)(guo)資委(wei)的總體工作(zuo)部署,擬(ni)訂國(guo)(guo)資委(wei)年(nian)度立(li)法(fa)計劃,經征求委(wei)內有關單位的意見后,報委(wei)主任辦(ban)公會議(yi)審議(yi)或委(wei)領(ling)導批準后執行。

  第(di)十一條 國(guo)資委(wei)年度立(li)法(fa)計劃的內容包括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規章的名稱、起(qi)草單(dan)位、起(qi)草進度和起(qi)草要求。

  第(di)十(shi)二條 委(wei)內承擔起草工作的單位應認真執行年度立法計(ji)劃。

  年(nian)度立(li)法(fa)計劃所(suo)列的(de)(de)立(li)法(fa)項目在執行(xing)中可以視(shi)情況予以調(diao)整。對擬(ni)增(zeng)加(jia)的(de)(de)立(li)法(fa)項目應當進行(xing)補充(chong)論(lun)證。

  第三章 法(fa)律、行政法(fa)規的起(qi)草(cao)

  第十三條(tiao) 列入國資委(wei)年(nian)度(du)立法計劃的法律(lv)、行政法規項(xiang)目,由法制工作機(ji)構起草(cao)或者(zhe)組織委(wei)內有(you)關(guan)單位起草(cao)。

  第十四(si)條(tiao)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yan),廣泛聽取委內(nei)有關單(dan)位、地方(fang)(fang)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企業、協會、部門(men)、機構和專家(jia)學者等各方(fang)(fang)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ke)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上或其(qi)他(ta)新聞媒體公(gong)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 法律(lv)、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涉(she)及其他(ta)部門(men)職責(ze)或者與其他(ta)部門(men)關系緊密的,應當(dang)與有關部門(men)協商一(yi)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neng)取得一(yi)致意見(jian)的,應當(dang)在提交送審(shen)稿草案(an)時說明情(qing)況(kuang)和(he)理由。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gui)起草工(gong)(gong)作完成后,法制工(gong)(gong)作機構應當將送審(shen)稿草案及其說(shuo)明報委主任辦(ban)公會議審(shen)議。

  送(song)審(shen)稿草(cao)案說(shuo)明(ming)應當對(dui)立(li)(li)法(fa)的(de)必要性,確立(li)(li)的(de)主要制度(du),各(ge)方面對(dui)送(song)審(shen)稿草(cao)案主要問題的(de)不同意見(jian)等(deng)作出說(shuo)明(ming)。

  第十七(qi)條 委主任辦公會(hui)議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草案時,由法制工作機構作起草說明。

  第十八條(tiao) 法(fa)制工作機構根(gen)據委主任辦公會議對法(fa)律、行(xing)(xing)(xing)政法(fa)規(gui)送審(shen)(shen)稿(gao)草案(an)的審(shen)(shen)議意見,對法(fa)律、行(xing)(xing)(xing)政法(fa)規(gui)送審(shen)(shen)稿(gao)草案(an)進行(xing)(xing)(xing)修改,形成(cheng)送審(shen)(shen)稿(gao)及其說明。

  第十九(jiu)條(tiao) 法律、行政法規(gui)送(song)審稿由(you)委(wei)(wei)主(zhu)任簽署后,報送(song)國(guo)(guo)務院(yuan)審查;全國(guo)(guo)人大專門(men)委(wei)(wei)員會(hui)直(zhi)接委(wei)(wei)托我(wo)委(wei)(wei)起草的法律送(song)審稿,報送(song)全國(guo)(guo)人大專門(men)委(wei)(wei)員會(hui)審查。

  第二十條 國資委與(yu)其他部委聯(lian)合起(qi)草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的程(cheng)序,建(jian)議修改或者廢止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的程(cheng)序,參照(zhao)本章規定。

  第(di)四(si)章 規章的(de)制定(ding)

  第二十一條(tiao) 國資委(wei)根據(ju)法律和行政法規授(shou)權、國務院授(shou)權和出資人的職責,制定規章。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擬采(cai)取規章形(xing)式規定的事項(xiang),一般應當屬于對(dui)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國有(you)經濟(ji)布(bu)局和結構調整、國有(you)企業改革與發(fa)展等具有(you)普遍指(zhi)導意義(yi)并反復適用的事項(xiang)。

  第二(er)十三條 規(gui)章的(de)名稱一般稱為規(gui)定(ding)、辦法(fa),不(bu)得稱條例(li)或通(tong)知(zhi)、通(tong)告、公(gong)告。

  第二(er)十四條 規章的內(nei)容一般包(bao)括立法目(mu)的、適用范(fan)圍、具(ju)體規定、實(shi)施日(ri)期等。規章的內(nei)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zheng)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zheng)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nei)容,規章原則上(shang)不作重復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ru)國資(zi)委(wei)(wei)年(nian)度(du)立法(fa)計劃的(de)規章,原則上由委(wei)(wei)內有關單位具體負責起(qi)(qi)草,涉及(ji)委(wei)(wei)內多個單位職能(neng)的(de),由法(fa)制(zhi)工(gong)作機構起(qi)(qi)草或(huo)者組織起(qi)(qi)草。

  第二十六(liu)條 起草規章,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diao)查研究(jiu),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委內(nei)單位、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企業、協會(hui)和專家學者等(deng)各方面的意見(jian)(jian)。聽取意見(jian)(jian)可(ke)以(yi)采取書面征求意見(jian)(jian)、座談會(hui)、論證會(hui)或者在網上或其(qi)他新聞媒體公布、征求社會(hui)各界意見(jian)(jian)等(deng)多(duo)種(zhong)形式。

  法制工作機構參與(yu)委內起草(cao)單(dan)位的起草(cao)調研和論(lun)證(zheng)工作。

  第二(er)十七(qi)條 起(qi)草規章(zhang),涉及國(guo)務院(yuan)其他(ta)部(bu)門(men)職(zhi)責或(huo)者(zhe)與國(guo)務院(yuan)其他(ta)部(bu)門(men)職(zhi)責關(guan)系緊密的,應當充分征求(qiu)國(guo)務院(yuan)其他(ta)部(bu)門(men)的意見(jian)。

  第(di)二十(shi)八條 規章起草工(gong)作(zuo)完成后,起草單位(wei)應當將規章送(song)審(shen)稿及(ji)其說明、對規章送(song)審(shen)稿主(zhu)要(yao)問題的不同意見和(he)其他有(you)關材料送(song)法制工(gong)作(zuo)機(ji)構(gou)審(shen)查。

  送法制工作機(ji)構(gou)審查(cha)的送審稿,應(ying)當由(you)起草(cao)單位主要負責(ze)人簽署(shu);委內有關(guan)單位共(gong)(gong)同起草(cao)的規章(zhang)送審稿,應(ying)當由(you)有關(guan)單位主要負責(ze)人共(gong)(gong)同簽署(shu)。

  規(gui)(gui)章送審稿的說明(ming)應當對制定規(gui)(gui)章的必要性、規(gui)(gui)定的主要措施(shi)、有關(guan)方面的意見等情況(kuang)作出(chu)說明(ming)。

  有(you)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調(diao)研(yan)報告(gao)、國內(nei)外有(you)關立法資料等(deng)。

  第(di)二十九(jiu)條 法制工(gong)作機構(gou)負責對規章送(song)審稿進行統一審查(cha)。

  法制工作(zuo)機(ji)構主要從以下方面(mian)對規章(zhang)送(song)審稿(gao)進行審查(cha):

  (一)規定的(de)事項是否屬于國(guo)資委的(de)職(zhi)責范(fan)圍;

  (二(er))規(gui)(gui)定的(de)事項(xiang)能否采用規(gui)(gui)章的(de)形(xing)式;

  (三)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四)規定(ding)的主要(yao)制(zhi)度及具(ju)體條款是否符(fu)合有關(guan)法(fa)律(lv)、行政法(fa)規和政策規定(ding);

  (五)是否充(chong)分(fen)考(kao)慮和正確處理(li)有關方(fang)面對主要問題的(de)意見(jian);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七)其(qi)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shi)條 規(gui)章送審稿(gao)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de),起草單(dan)位應當進一步調(diao)研論證(zheng)、修改、協調(diao),或(huo)者采用其(qi)他(ta)公文形(xing)式(shi)擬訂發布(bu):

  (一)制(zhi)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er))不符合(he)本規(gui)則第二(er)十八條(tiao)規(gui)定的;

  (三)不(bu)符合本規則第二(er)十九(jiu)條(tiao)規定(ding)的。

  第三十一條(tiao) 法制工作機(ji)構會(hui)同規(gui)章(zhang)起草單位(wei)對規(gui)章(zhang)送審稿進行修改(gai),形成規(gui)章(zhang)草案和(he)審查報告,提請委主任辦公會(hui)議審議。

  第三十二條 委主任辦公(gong)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zuo)起草說明,由法(fa)制工作(zuo)機構作(zuo)審查(cha)說明。

  第三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會同起草(cao)單位根據委主任(ren)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章草(cao)案進(jin)行修(xiu)改,形成草(cao)案修(xiu)改稿(gao),報委主任(ren)簽署(shu)命令予以公布。

  第(di)三十四條 公布的規(gui)(gui)章(zhang)應(ying)當載(zai)明規(gui)(gui)章(zhang)的制(zhi)定機(ji)關、序號、規(gui)(gui)章(zhang)名(ming)稱、通過日期(qi)、施(shi)行日期(qi)、委主任署名(ming)以及公布日期(qi)。

  第三(san)十(shi)五條 規章公布后,應當及(ji)時在國資委(wei)公告(gao)上(shang)刊登。

  第三十六條 規章應當(dang)自公布(bu)之日(ri)起(qi)30日(ri)后施(shi)行;特殊情(qing)況(kuang)下,可以自公布(bu)之日(ri)起(qi)施(shi)行。

  第三十(shi)七條 規(gui)(gui)章(zhang)自(zi)公布之日(ri)起10日(ri)內,辦公廳將規(gui)(gui)章(zhang)文本一(yi)式(shi)20份、起草(cao)說明和(he)備案(an)報告一(yi)式(shi)10份送法(fa)(fa)制工(gong)作機構(gou)(gou),由法(fa)(fa)制工(gong)作機構(gou)(gou)按立法(fa)(fa)法(fa)(fa)和(he)規(gui)(gui)章(zhang)備案(an)條例的規(gui)(gui)定報國務(wu)院備案(an),并存檔。

  第(di)三十八條(tiao) 規章(zhang)(zhang)內容涉及國(guo)務(wu)院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ying)當與國(guo)務(wu)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zhang)(zhang)。制定聯合規章(zhang)(zhang)的程序(xu),參照本章(zhang)(zhang)規定。

  第(di)三十九條 規章修改(gai)、廢止的程序,參照本章規定。

  第四十(shi)條 規章的解釋權屬于國資委。

  規(gui)章解釋(shi)由規(gui)章起草單位提(ti)出解釋(shi)意(yi)(yi)見,由法制工作(zuo)機構提(ti)出審(shen)核意(yi)(yi)見,報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公布。

  規章解釋與(yu)規章具(ju)有同等效(xiao)力。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tiao) 起(qi)草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規(gui)章,根據內容(rong)需要,可以分為(wei)章、節、條(tiao)、款、項。除涉及內容(rong)多、調整對象復雜的外,規(gui)章一般(ban)不設(she)節。

  章(zhang)、節、條的序號用(yong)中文數(shu)字依次(ci)表述,款(kuan)不(bu)編序號,項的序號用(yong)中文數(shu)字加括號依次(ci)表述。

  第(di)四十二條 國(guo)資(zi)委(wei)有關制度的制定程序,參照(zhao)本(ben)規則執行(xing)。

  第四(si)十三條 國(guo)資委(wei)黨委(wei)有(you)關規章制(zhi)度制(zhi)定、發布(bu)的(de)程序,由國(guo)資委(wei)黨委(wei)另(ling)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guo)人大(da)各專門(men)委員會、國(guo)務院及其各部門(men)送國(guo)資委征求意見的法(fa)律、法(fa)規和規章草案(an),由法(fa)制工作機(ji)構(gou)會同(tong)委內有(you)關單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十(shi)五條 有(you)關(guan)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li)的(de)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和(he)規章的(de)清理(li)工(gong)作(zuo)(zuo),由法制工(gong)作(zuo)(zuo)機構(gou)組織(zhi)委內有(you)關(guan)單位進(jin)行(xing),提出清理(li)結果和(he)處理(li)建議(yi),報委主任辦公會議(yi)審議(yi)。

  第四十六條 有(you)關法律(lv)、行政法規(gui)、規(gui)章的(de)匯編工作,由法制(zhi)工作機構(gou)負(fu)責。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打印

 

關閉窗口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