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湖南省審計廳 發布時間:2012-06-09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省國資委正式印發《湖南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面向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進一步完善了法規制度,是經濟責任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成果,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重要舉措。
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職責、權限、審計程序等規定要求,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辦法》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審計計劃、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作出了特別規定,便于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具體操作。
湖南各級審計機關在十多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探索總結出了很多好的做法,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辦法》在承繼原《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對這些新的成果進行了總結歸納、吸收利用。同時,結合黨中央、國務院的最新要求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實現了突破和創新。
《辦法(fa)(fa)》明確規(gui)定(ding),在對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ren)員經濟(ji)責任(ren)審計(ji)中(zhong),社(she)會中(zhong)介(jie)機(ji)構要依照(zhao)規(gui)定(ding)的程序(xu)和要求實施(shi)審計(ji),對審計(ji)報(bao)告的客觀公(gong)正性承(cheng)擔相應法(fa)(fa)律責任(ren),審計(ji)報(bao)告報(bao)送(song)經濟(ji)責任(ren)審計(ji)工作領導小組(zu)辦公(gong)室。審計(ji)機(ji)關對社(she)會中(zhong)介(jie)機(ji)構出具的報(bao)告存在質量疑問(wen)時(shi)可派員抽查(cha),抽查(cha)認(ren)定(ding)社(she)會中(zhong)介(jie)機(ji)構報(bao)告反映(ying)嚴重失實的,要向(xiang)社(she)會公(gong)告,并按有關法(fa)(fa)律法(fa)(fa)規(gui)進行(xing)處(chu)理處(chu)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