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en)章來源:湖(hu)南省審計廳 發布時間:2012-06-09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省國資委正式印發《湖南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面向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進一步完善了法規制度,是經濟責任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成果,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重要舉措。
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職責、權限、審計程序等規定要求,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辦法》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審計計劃、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作出了特別規定,便于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具體操作。
湖南各級審計機關在十多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探索總結出了很多好的做法,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辦法》在承繼原《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對這些新的成果進行了總結歸納、吸收利用。同時,結合黨中央、國務院的最新要求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實現了突破和創新。
《辦法》明確規(gui)定(ding),在對(dui)國資委管理的(de)(de)國有(you)企業(ye)領導人員經(jing)濟(ji)責任審(shen)計(ji)中(zhong),社(she)(she)會(hui)中(zhong)介機(ji)構要依照規(gui)定(ding)的(de)(de)程序和要求(qiu)實施審(shen)計(ji),對(dui)審(shen)計(ji)報(bao)告的(de)(de)客觀公正(zheng)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審(shen)計(ji)報(bao)告報(bao)送(song)經(jing)濟(ji)責任審(shen)計(ji)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shen)計(ji)機(ji)關對(dui)社(she)(she)會(hui)中(zhong)介機(ji)構出具的(de)(de)報(bao)告存在質量疑問時可派員抽查(cha),抽查(cha)認定(ding)社(she)(she)會(hui)中(zhong)介機(ji)構報(bao)告反映嚴重失實的(de)(de),要向社(she)(she)會(hui)公告,并(bing)按有(you)關法律法規(gui)進行(xing)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