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fa)布時間:2012-05-30
5月26日上午,《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并以高票通過。《條例》立足湖北實際,借鑒國內外經驗,對進一步完善湖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做好新形勢下國資監管工作作出了創新性和前瞻性的規定。
《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共九章五十六條,除強調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外,主要結合湖北實際進行了細化和創新:
一是在立法宗旨上,立足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國家出資企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加強資本運營,增強國家出資企業整體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是在監管范圍上,除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外,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及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或者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也納入企業國有資產的范圍。
三是在監管體制上,明確省、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統一對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應該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具備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置獨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四是在文化企業的監管上,規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基礎管理工作,同時兼顧文化企業具有意識形態的特殊屬性,委托有關部門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五是在維護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培育市場主體上,明確并細化了國家出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權,要求深化國家出資企業改革,加強董事會建設、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等,加快技術創新體制機制建設,建立有效地激勵約束機制,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增強企業活力。
六是在加強監督上,強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主要職責,并在境外國有資產及涉訴國有資產監管、企業爭端協調機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堵塞了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企業家培育、薪酬分配、股權激勵等方面的規定,規范了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范圍和決策程序,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等。
《湖(hu)(hu)北省企業國(guo)(guo)(guo)有(you)(you)(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li)條(tiao)例》是(shi)我國(guo)(guo)(guo)首部由省級人(ren)大出臺(tai)的(de)國(guo)(guo)(guo)資監管地(di)方性(xing)法(fa)規(gui),是(shi)一部改(gai)革的(de)法(fa)規(gui)、服務的(de)法(fa)規(gui)、發展(zhan)的(de)法(fa)規(gui)。《條(tiao)例》的(de)出臺(tai),是(shi)湖(hu)(hu)北國(guo)(guo)(guo)資國(guo)(guo)(guo)企改(gai)革發展(zhan)史(shi)上的(de)一個里程碑(bei),對于完善(shan)湖(hu)(hu)北國(guo)(guo)(guo)有(you)(you)(you)資產(chan)監管體制,推動國(guo)(guo)(guo)有(you)(you)(you)經濟布局(ju)和(he)結構的(de)戰略性(xing)調整,加強(qiang)(qiang)國(guo)(guo)(guo)有(you)(you)(you)資本(ben)運(yun)營,增強(qiang)(qiang)國(guo)(guo)(guo)有(you)(you)(you)企業整體競爭(zheng)力,實現(xian)國(guo)(guo)(guo)有(you)(you)(you)資產(chan)保(bao)值(zhi)增值(zhi),促進湖(hu)(hu)北跨越式發展(zhan)具(ju)有(you)(you)(you)重大的(de)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