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內(nei)蒙古(gu)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6-05-13
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治區政府令第20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近日,內蒙古國資委(wei)(wei)(wei)黨委(wei)(wei)(wei)制定出臺了(le)《委(wei)(wei)(wei)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三重(zhong)一大”決策(ce)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對內蒙古國(guo)資(zi)委“三重(zhong)一大”事項決(jue)策(ce)的(de)基本原則、范圍(wei)、基本程(cheng)序(xu)和責任追(zhui)究作出(chu)了(le)明確的(de)制度規定。
《辦法》的出臺,對于進一步規范內蒙古國資委領(ling)導班子決策行(xing)為,提高決策水(shui)平,防范(fan)決策風(feng)險,提高國資監管的針對性、有(you)效性和科學化(hua)水(shui)平,促進(jin)國有(you)企(qi)業科學發展和國資委自身建設將發揮積(ji)極(ji)作(zuo)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