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fa)布(bu)時(shi)間:2016-05-13
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治區政府令第20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近日,內蒙古國資委黨委制定出臺了《委領導班(ban)子貫徹落實“三重(zhong)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對內蒙古國資委“三重一(yi)大(da)”事項決(jue)策的基(ji)本(ben)原則(ze)、范圍、基(ji)本(ben)程序和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的制度(du)規定(ding)。
《辦法》的出臺,對于進一步規范內蒙古國資委領導班(ban)子決策行為,提(ti)高決策水平,防(fang)范(fan)決策風險,提(ti)高國資監管的(de)針對性(xing)(xing)、有(you)效性(xing)(xing)和(he)科(ke)學化水平,促進國有(you)企業科(ke)學發(fa)展和(he)國資委自身建(jian)設(she)將發(fa)揮(hui)積(ji)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