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監(jian)督追責(ze)局 發布時間: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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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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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fa)監責(ze)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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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bu)加強(qiang)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gui)經營投資責(ze)任追究工作制度,規(gui)范中央(yang)企業禁入(ru)(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xi)管理(li),我(wo)委制定了《中央(yang)企業禁入(ru)(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xi)管理(li)辦(ban)法(fa)(試行)》,現印發(fa)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gui)范中(zhong)央企業禁入限制(zhi)(zhi)(zhi)人(ren)員信息管理,完(wan)善違(wei)(wei)規(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責(ze)任追(zhui)究(jiu)(jiu)(jiu)工作制(zhi)(zhi)(zhi)度,進一步加(jia)強國(guo)有(you)資(zi)產監管,根(gen)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企業國(guo)有(you)資(zi)產法(fa)》《企業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du)管理暫行(xing)條例》《國(guo)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guo)有(you)企業違(wei)(wei)規(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責(ze)任追(zhui)究(jiu)(jiu)(jiu)制(zhi)(zhi)(zhi)度的意見》《中(zhong)央企業違(wei)(wei)規(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責(ze)任追(zhui)究(jiu)(jiu)(jiu)實施辦法(fa)(試行(xing))》等法(fa)律法(fa)規(gui)(gui)和文件,制(zhi)(zhi)(zhi)定本辦法(fa)。
第二(er)條 本辦法(fa)所稱(cheng)中央企(qi)業,是指(zhi)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heng)國資委)依(yi)法(fa)履行出資人職責(ze)的國家出資企(qi)業。
第(di)三條 本(ben)辦法所(suo)稱禁入限(xian)制,是指國資(zi)委(wei)和中(zhong)央(yang)企業根據有關規(gui)(gui)定(ding),對相關違規(gui)(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責任人(ren)作出在(zai)一定(ding)時期內不得擔任中(zhong)央(yang)企業董(dong)事、監(jian)事、高(gao)級(ji)(ji)管(guan)(guan)理(li)人(ren)員的(de)(de)處理(li)。其中(zhong)高(gao)級(ji)(ji)管(guan)(guan)理(li)人(ren)員包括(kuo)企業的(de)(de)經(jing)理(li)、副經(jing)理(li)、財務(wu)負責人(ren)、董(dong)事會秘(mi)書(shu)和公司(si)章程(cheng)規(gui)(gui)定(ding)的(de)(de)其他人(ren)員。
本(ben)辦法所稱追責(ze)部門,是(shi)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負責(ze)違規經營投資責(ze)任追究的(de)機構(gou)或(huo)部門。
第四(si)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管(guan)理應當遵(zun)循統一管(guan)理、分級負責、真(zhen)實準確、依(yi)規(gui)使用(yong)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zi)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gui)定作出禁(jin)入(ru)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fu)責(ze)”的(de)(de)原(yuan)則,對禁(jin)入(ru)限制人員信息的(de)(de)合法性(xing)、真(zhen)實性(xing)、準確性(xing)負(fu)責(ze)。
第(di)六(liu)條 國(guo)資(zi)(zi)委作出(chu)禁入(ru)限(xian)制處(chu)理的(de)有(you)關信息,由(you)國(guo)資(zi)(zi)委追責(ze)部(bu)門負責(ze)錄入(ru)。中央企業(ye)(ye)作出(chu)禁入(ru)限(xian)制處(chu)理的(de)有(you)關信息,由(you)中央企業(ye)(ye)追責(ze)部(bu)門負責(ze)錄入(ru)。中央企業(ye)(ye)各級(ji)子企業(ye)(ye)作出(chu)禁入(ru)限(xian)制處(chu)理的(de)有(you)關信息,由(you)中央企業(ye)(ye)決定(ding)是否錄入(ru)。
第(di)七條(tiao) 追(zhui)責部門應當于禁(jin)入限(xian)制處理生效之(zhi)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shou)續后,將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采(cai)集錄入到中央企業(ye)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jian)稱禁(jin)入限(xian)制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主(zhu)要(yao)包括下列內容(rong):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zhu)要違(wei)規情形(xing)。
(三(san))責(ze)任認定和(he)責(ze)任追究處理情(qing)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di)九條 國(guo)資(zi)委(wei)追(zhui)責部門在中央企業錄入(ru)禁入(ru)限制人員(yuan)信息(xi)之日后5個(ge)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xi)形(xing)式審查并反饋(kui)結果。
第十(shi)條 禁入(ru)(ru)限制人員禁入(ru)(ru)期屆滿后(hou),國資委追責(ze)(ze)部(bu)門負責(ze)(ze)將相(xiang)關信息從禁入(ru)(ru)限制系統中移(yi)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yi)條 國資委(wei)和中(zhong)央企(qi)業(ye)任(ren)命董事(shi)、監(jian)事(shi)、高級管(guan)理人員(yuan)時,應當查詢(xun)擬任(ren)人員(yuan)禁入(ru)限制(zhi)情況。
第(di)十二條 中央企業(ye)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ye)及各級子企業(ye)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shi)三(san)條(tiao) 國資委有(you)關部門和中(zhong)(zhong)央企(qi)業組織人(ren)事部門經授(shou)權,通(tong)過姓(xing)名(ming)、性別、身份證件號碼(ma)等,在禁(jin)入限制系(xi)統中(zhong)(zhong)查詢(xun)有(you)關人(ren)員禁(jin)入限制信息(xi)。
第十四條 禁入限制(zhi)系統在線實時(shi)反饋(kui)查詢結果,反饋(kui)的信息包括(kuo)禁入限制(zhi)人員基本(ben)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wu)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統(tong)一管(guan)理、相關制度(du)建(jian)設(she)(she)和信息(xi)綜合利用(yong),以及禁入限制系統(tong)的建(jian)設(she)(she)、運(yun)行維護和網(wang)絡安(an)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ming)確(que)相關部門職責,制(zhi)定內部管理制(zhi)度(du),嚴格規(gui)范錄(lu)入、查詢、使(shi)用等(deng)工作。
第(di)十七條 國(guo)資(zi)委(wei)和(he)中(zhong)央企業(ye)應(ying)當加強(qiang)禁入(ru)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guo)家秘密、商業(ye)秘密和(he)個人隱私(si),不得違規向無關方(fang)提供(gong)禁入(ru)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he)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yi)的,可(ke)向國(guo)資委追責部門(men)提交書(shu)面異議(yi)申請和(he)相關證(zheng)明材料(liao)。
第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men)應當自受理異(yi)議申請之(zhi)日起30個(ge)工作日內完(wan)成(cheng)復核(he),并將結果(guo)告知異(yi)議申請單位(wei)和個(ge)人。
第二十(shi)條 對禁入限(xian)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有關人(ren)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yan)重不良后果的,依(yi)法依(yi)規(gui)追究相(xiang)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ban)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
(二(er))應查未(wei)查、故意隱(yin)匿、偽造禁入(ru)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zhi)人員信息。
(四)泄露國家(jia)秘(mi)密(mi)、商業(ye)秘(mi)密(mi)或個人隱私(si)。
(五(wu))其他應當(dang)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qi)業(ye)(ye)所屬(shu)子企(qi)業(ye)(ye)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er)十(shi)三(san)條 本辦(ban)法由國(guo)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