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追責局 發布時間: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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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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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監責(ze)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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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wei)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shan)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gui)范中央企業(ye)(ye)禁(jin)入(ru)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管理(li),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ye)(ye)禁(jin)入(ru)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管理(li)辦法(試行(xing))》,現印(yin)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xing)。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規(gui)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管理,完善違規(gui)經(jing)營投資(zi)責(ze)任(ren)追究(jiu)(jiu)工作制度,進一步加(jia)強國(guo)(guo)(guo)有資(zi)產(chan)監(jian)(jian)管,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guo)(guo)企業國(guo)(guo)(guo)有資(zi)產(chan)法(fa)》《企業國(guo)(guo)(guo)有資(zi)產(chan)監(jian)(jian)督管理暫行條(tiao)例(li)》《國(guo)(guo)(guo)務院辦(ban)公廳關(guan)于(yu)建立國(guo)(guo)(guo)有企業違規(gui)經(jing)營投資(zi)責(ze)任(ren)追究(jiu)(jiu)制度的意(yi)見(jian)》《中央企業違規(gui)經(jing)營投資(zi)責(ze)任(ren)追究(jiu)(jiu)實施辦(ban)法(fa)(試行)》等法(fa)律法(fa)規(gui)和文件,制定(ding)本辦(ban)法(fa)。
第(di)二條 本辦法所(suo)稱中(zhong)央企業,是(shi)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guo)資委)依法履行(xing)出(chu)資人職責的國(guo)家(jia)出(chu)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suo)稱禁(jin)入限(xian)制,是(shi)指(zhi)國資(zi)委和中央企(qi)(qi)業(ye)根據有(you)關(guan)規(gui)(gui)定(ding),對相關(guan)違規(gui)(gui)經營投資(zi)責任人(ren)(ren)作出在一(yi)定(ding)時期內不得(de)擔任中央企(qi)(qi)業(ye)董事、監(jian)事、高級(ji)(ji)管理(li)人(ren)(ren)員的處理(li)。其中高級(ji)(ji)管理(li)人(ren)(ren)員包括企(qi)(qi)業(ye)的經理(li)、副經理(li)、財務負責人(ren)(ren)、董事會(hui)秘(mi)書(shu)和公司章(zhang)程規(gui)(gui)定(ding)的其他人(ren)(ren)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國資(zi)委和中央企業負責違(wei)規(gui)經營(ying)投資(zi)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si)條 禁入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管理(li)應當遵循統一管理(li)、分級(ji)負(fu)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yuan)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tiao) 國資委(wei)和中央企業根(gen)據(ju)有關規(gui)定作出禁入限(xian)制處(chu)理,按照“誰處(chu)理、誰負責”的(de)原則,對(dui)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的(de)合(he)法性、真實(shi)性、準確性負責。
第(di)六條(tiao) 國資(zi)委(wei)作(zuo)(zuo)出禁(jin)入(ru)限制處(chu)(chu)理(li)的(de)有(you)關(guan)信(xin)息,由國資(zi)委(wei)追責(ze)(ze)部門負責(ze)(ze)錄(lu)入(ru)。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ye)作(zuo)(zuo)出禁(jin)入(ru)限制處(chu)(chu)理(li)的(de)有(you)關(guan)信(xin)息,由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ye)追責(ze)(ze)部門負責(ze)(ze)錄(lu)入(ru)。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ye)各級子企(qi)業(ye)(ye)(ye)作(zuo)(zuo)出禁(jin)入(ru)限制處(chu)(chu)理(li)的(de)有(you)關(guan)信(xin)息,由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ye)決定是否(fou)錄(lu)入(ru)。
第七(qi)條 追責部門應當于禁入(ru)限(xian)制處理生效之日起(qi)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后,將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采集錄入(ru)到中央企業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ru)限(xian)制系統)。
第八(ba)條(tiao) 錄入的(de)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xian)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er))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ze)任認定和責(ze)任追究處理情(qing)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追(zhui)責部(bu)門在中央企業錄(lu)入(ru)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之日后5個工(gong)作日內完(wan)成有關(guan)信(xin)息形式審查并反(fan)饋結(jie)果。
第十條(tiao) 禁(jin)入(ru)限制(zhi)人員禁(jin)入(ru)期屆滿后,國(guo)資委(wei)追責部門(men)負(fu)責將相關信(xin)息從禁(jin)入(ru)限制(zhi)系統(tong)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資委(wei)和中央企業(ye)任(ren)命(ming)董事、監(jian)事、高級管(guan)理(li)人(ren)(ren)員時,應當查(cha)詢擬任(ren)人(ren)(ren)員禁(jin)入限制情(qing)況。
第十二條 中央(yang)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ru)限制(zhi)人員信息(xi)統一(yi)查(cha)詢(xun)工作。
第十三(san)條 國資(zi)委有(you)關部門(men)和中(zhong)央企(qi)業組織(zhi)人事部門(men)經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zai)禁入限(xian)(xian)制系統中(zhong)查詢有(you)關人員(yuan)禁入限(xian)(xian)制信息。
第(di)十四條(tiao) 禁入限(xian)制系統在線(xian)實時反饋查詢結果,反饋的信(xin)息(xi)包(bao)括禁入限(xian)制人員基(ji)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tiao) 國資委(wei)負(fu)責禁入(ru)(ru)限(xian)制(zhi)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zhi)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ru)(ru)限(xian)制(zhi)系統的建設、運行維(wei)護和網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明確相關(guan)部門職責,制(zhi)定內(nei)部管理制(zhi)度,嚴格(ge)規(gui)范錄入、查詢、使用等工(gong)作。
第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應當加強禁入(ru)(ru)限制(zhi)人員信息保密(mi)管理,不得(de)泄(xie)露國家秘密(mi)、商(shang)業秘密(mi)和個人隱私,不得(de)違規(gui)向(xiang)無關方(fang)提供(gong)禁入(ru)(ru)限制(zhi)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dan)位和(he)個(ge)人(ren)對(dui)禁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yi)議(yi)的,可(ke)向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jiao)書(shu)面異(yi)議(yi)申(shen)請(qing)和(he)相關證明材料。
第(di)十九條(tiao) 國(guo)資(zi)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shou)理異(yi)議申請(qing)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yi)議申請(qing)單位和(he)個人。
第二十條(tiao)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yong)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di)二十一條(tiao) 國資(zi)委和中央企業(ye)有(you)(you)關(guan)人員(yuan)有(you)(you)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造成嚴(yan)重(zhong)不良后果的,依(yi)法依(yi)規追(zhui)究(jiu)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zhao)本辦法規定錄入(ru)或審(shen)查禁入(ru)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cha)未查(cha)、故意(yi)隱(yin)匿(ni)、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san))違規(gui)向無關(guan)方提供(gong)禁入(ru)限制(zhi)人(ren)員信(xin)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mi)或(huo)個(ge)人隱(yin)私(si)。
(五)其他應當(dang)追責的行為(wei)。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di)二(er)十(shi)三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di)二十四條 本(ben)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