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en)章來(lai)源(yuan):監(jian)督追責局 發(fa)布(bu)時間:2021-10-29

國資(zi)發監責〔2020〕62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yang)、國務(wu)院關于強化(hua)國有資(zi)(zi)產監督(du)和嚴格責任(ren)追(zhui)究(jiu)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yang)企(qi)業違(wei)(wei)規(gui)經營投資(zi)(zi)責任(ren)追(zhui)究(jiu)工作(zuo)體系,在(zai)總結(jie)中央(yang)企(qi)業違(wei)(wei)規(gui)經營投資(zi)(zi)責任(ren)追(zhui)究(jiu)工作(zuo)的基礎上,我委制定了《中央(yang)企(qi)業違(wei)(wei)規(gui)經營投資(zi)(zi)問(wen)題線索查處工作(zuo)指引(yin)》,現印(yin)發給你(ni)們,供工作(zuo)中參考使用。
國 資(zi) 委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進(jin)一步(bu)規范中(zhong)央企業違(wei)規經(jing)營投(tou)(tou)資(zi)問題線索查處工作(zuo),形成職責(ze)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ze)任(ren)追究(jiu)(jiu)工作(zuo)機制(zhi),完善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制(zhi)度,有效防止(zhi)國有資(zi)產流失,促進(jin)企業合(he)規經(jing)營和高質量發(fa)(fa)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wei)規經(jing)營投(tou)(tou)資(zi)責(ze)任(ren)追究(jiu)(jiu)制(zhi)度的意見》(國辦發(fa)(fa)〔2016〕63號)、《中(zhong)央企業違(wei)規經(jing)營投(tou)(tou)資(zi)責(ze)任(ren)追究(jiu)(jiu)實施辦法(試行)》(國資(zi)委令(ling)第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deng)文件精神(shen)和有關規定(ding),制(zhi)定(ding)本指引。
第二條 國(guo)務院(yuan)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yuan)會(hui)(以下(xia)簡稱國(guo)資委)履(lv)行出資人(ren)職責的(de)中(zhong)央企業,按(an)照(zhao)《實施辦(ban)法》和本(ben)企業責任(ren)追究(jiu)工作(zuo)制度等規定開(kai)展違規經營投資問(wen)題線(xian)索(以下(xia)簡稱問(wen)題線(xian)索)查(cha)處工作(zuo),適(shi)用本(ben)指引(yin)。
第三條 中(zhong)央企(qi)業查處(chu)問題線索,應當堅持以事(shi)實為依(yi)據,以法(fa)律法(fa)規(gui)及(ji)規(gui)章制度為準(zhun)繩,落實“三個區(qu)分開來(lai)”要求,做到事(shi)實清楚(chu)、證據確鑿(zao)、依(yi)據正確、定性準(zhun)確、程序合規(gui)、處(chu)理適當。
第四條 中(zhong)央企業查處(chu)問(wen)題線索,應當遵循(xun)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chu)置、核查、處(chu)理和整改等(deng)程序。
第五條 本(ben)指引所(suo)指的(de)中央企業(ye)有關違(wei)規責(ze)任追(zhui)究機構及職責(ze)如下:
(一(yi))違規(gui)責(ze)任(ren)追究工(gong)作領(ling)導機構(以(yi)下簡稱領(ling)導機構),負責(ze)批準問(wen)題(ti)線索的分類處(chu)置建議(yi),審議(yi)問(wen)題(ti)線索的核查結果及處(chu)理(li)建議(yi),報經企業黨委(黨組(zu))會(hui)議(yi)審議(yi)形成處(chu)理(li)決定(ding)。
(二)主管違規責任(ren)追究工(gong)作的企業(ye)負責人(以下(xia)簡稱(cheng)主管負責人),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初步核(he)實報告和核(he)查方案等。
(三)違規責(ze)任追究工(gong)作職(zhi)能(neng)部門(men)或機構(以下簡稱專責(ze)機構),負責(ze)按(an)照(zhao)問題線索(suo)查處程序具(ju)體組織實(shi)施。
(四(si))問題線索核查(cha)工作組(zu)(以(yi)(yi)下簡(jian)稱核查(cha)組(zu)),由(you)中央(yang)企(qi)業(ye)組(zu)建(jian)的以(yi)(yi)專責機(ji)構(gou)為(wei)主,相關(guan)部門、子企(qi)業(ye)以(yi)(yi)及有關(guan)中介機(ji)構(gou)人員(yuan)等參(can)加的專項(xiang)工作小組(zu),負責具體(ti)實施核查(cha)工作,形成相關(guan)核查(cha)工作報告(gao)等。
第六條 問(wen)題(ti)線(xian)(xian)索查處工作應(ying)當嚴(yan)格執行保密制(zhi)(zhi)(zhi)度(du),從嚴(yan)控制(zhi)(zhi)(zhi)問(wen)題(ti)線(xian)(xian)索及查處工作信息知悉范圍。相關人員(yuan)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yue)、摘抄、復制(zhi)(zhi)(zhi)問(wen)題(ti)線(xian)(xian)索和(he)資(zi)料,嚴(yan)禁泄露查處工作情(qing)況。
第七條 問(wen)題線索查(cha)處工作應當嚴格(ge)執行回避制度。查(cha)處工作人(ren)(ren)員(yuan)是(shi)問(wen)題線索涉(she)及人(ren)(ren)員(yuan)近親屬(shu)、利害關系人(ren)(ren),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查(cha)處情形的,不得參與查(cha)處工作,應當主(zhu)動申(shen)請(qing)回避,問(wen)題線索涉(she)及人(ren)(ren)員(yuan)也有權要求(qiu)其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索(suo)主(zhu)要包(bao)括(kuo):
(一)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gong)作中(zhong)發現移交的問題(ti)線索。
(二)外部(bu)審計、巡視(shi)、紀檢監察(cha)等工作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suo)。
(三)企業法律(lv)、財務(wu)、投資、運(yun)營及(ji)內部審計、巡(xun)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發現(xian)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發現報告的(de)問題線索。
(五(wu))其他(ta)有關問題(ti)線索。
第九條 中(zhong)央企業應(ying)當(dang)建立問(wen)題線索管(guan)理(li)臺(tai)賬(以(yi)(yi)下(xia)簡稱管(guan)理(li)臺(tai)賬),對(dui)(dui)受理(li)的問(wen)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ru)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li)情況,辦結后予(yu)以(yi)(yi)對(dui)(dui)賬銷(xiao)號。
第十條 管理臺賬記錄以下(xia)內(nei)容:移(yi)交(jiao)、報(bao)告(gao)主體,時間(jian),方(fang)式,以及(ji)(ji)(ji)問(wen)題線索發生時間(jian),涉及(ji)(ji)(ji)企業名(ming)稱及(ji)(ji)(ji)級次(ci),問(wen)題線索概述,問(wen)題類別,資產損失程度或不(bu)良后果(guo)情況,涉及(ji)(ji)(ji)責任(ren)人員(yuan),辦(ban)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央(yang)企業根據問題線索(suo)的復雜程度和(he)工作需要,制定初步(bu)核(he)實方案(an)。初步(bu)核(he)實方案(an)包括核(he)實內容(rong),范圍,方式,工作組織,時間(jian)步(bu)驟,其(qi)他工作安排及內容(rong)。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ye)應(ying)當安排2人(ren)以(yi)上參加初步核(he)實,通過與移(yi)交、報告主體溝通,聽取涉及(ji)企業(ye)情(qing)況介(jie)紹,與相(xiang)關人(ren)員談話,查閱文件資(zi)料,要求作(zuo)出書面說明等方式開(kai)展工作(zuo)。
第十三條 初步(bu)核實工(gong)作(zuo)主要包括以下內(nei)容:
(一(yi))問題線索的基(ji)本事實情況。
(二(er))涉及企業的管理(li)層(ceng)級情(qing)況。
(三(san))涉及(ji)責任人員及(ji)相應干(gan)部管理權限(xian)情況。
(四)資產(chan)損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情況。
(五)是否屬于違規(gui)經營(ying)投(tou)資責(ze)任(ren)追究范(fan)圍。
(六)移交、報告(gao)主體等(deng)有關(guan)方面的辦理建議意見等(deng)。
(七)其他需要初步核(he)實的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一(yi)般(ban)應當于(yu)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延長(chang)一(yi)次,延長(chang)時間(jian)不得超過(guo)3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初(chu)步核實工(gong)作結束(shu)后,應當(dang)形(xing)成初(chu)步核實報告,說明工(gong)作開展情況(kuang)及初(chu)步核實結果等,并提出(chu)工(gong)作建(jian)議。
第十六條 根據(ju)初(chu)步核實情(qing)況,對未發現因違規經(jing)營投資應當追(zhui)究責任的,報經(jing)主管(guan)負(fu)責人批準(zhun)后予以(yi)了結。予以(yi)了結建議(yi)呈批前(qian),應當聽(ting)取移交、報告主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初步核(he)實情(qing)況,對確有違規(gui)事實或涉(she)嫌違紀違法(fa)的(de),按照規(gui)定的(de)職責(ze)權限(xian)和程序提出(chu)分類處(chu)置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置工作主要(yao)包括以下內(nei)容:
(一)屬(shu)于國資委(wei)(wei)責任追究職責范(fan)圍的,向國資委(wei)(wei)作(zuo)出報(bao)告。
(二)屬于中央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fan)圍的,由專責機(ji)構(gou)組織開展核查工(gong)作。
(三(san))屬于子企(qi)業責(ze)任(ren)追(zhui)究(jiu)(jiu)職責(ze)范(fan)圍的,可以(yi)移交和督促相(xiang)關企(qi)業進(jin)行核(he)查及責(ze)任(ren)追(zhui)究(jiu)(jiu)。
(四)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chan)安全、環境污染(ran)責任事故和(he)不穩定(ding)事件的(de),移送(song)企業有(you)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ji)或職務違法的(de)問題(ti)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quan)限(xian)移送有關(guan)紀(ji)檢監察機構(gou)。
(六)涉嫌犯罪(zui)的問(wen)題線索,向相關國家監察(cha)機關或(huo)司(si)法機關報案。
(七)其(qi)他(ta)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zhi)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對第十八條(tiao)第(一(yi))(三(san))(四)(五)項相關問題線(xian)索,以報告(gao)、通知或移(yi)送(交(jiao))函等形式辦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開(kai)展問題線(xian)索核查前,應(ying)當制定核查工作方(fang)案,報(bao)經主管(guan)負(fu)責(ze)人批準(zhun)后(hou)實施(shi)。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作(zuo)方(fang)案主要包(bao)括以下內容:
(一(yi))被核查企業(ye)情況。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線索。
(三(san))需(xu)要認定(ding)的資(zi)產(chan)損(sun)失及責任人。
(四(si))核查(cha)組(zu)組(zu)成、分工和(he)工作紀律(lv)要求。
(五(wu))核查步驟及(ji)方法、時間安(an)排(pai)、經(jing)費(fei)預算。
(六(liu))其他核查工作內容及(ji)安排(pai)。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中(zhong)央(yang)企業核(he)查的問(wen)題(ti)線(xian)索,中(zhong)央(yang)企業應當將(jiang)相(xiang)關核(he)查工(gong)作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據(ju)工作需(xu)要(yao),可以(yi)聘(pin)請會計師事(shi)務(wu)所(suo)、資(zi)產(chan)評估事(shi)務(wu)所(suo)、律(lv)師事(shi)務(wu)所(suo)等(deng)(deng)中(zhong)介(jie)機構參與核查工作,提(ti)供審(shen)計、評估、鑒證和(he)法律(lv)意見等(deng)(deng)服務(wu)。
第二十四條 核(he)查工作主(zhu)要包括(kuo)以(yi)下內容:
(一)核實問題線索對應(ying)的(de)違(wei)規責任追究情形。
(二)確定(ding)造成的資產損失金(jin)額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guo)。
(三)倒查在決(jue)策、實施(shi)、監督等環節的制(zhi)度制(zhi)定及執(zhi)行情況,查清(qing)資(zi)產損失原因。
(四)對(dui)涉及的責任(ren)人員進行責任(ren)劃分(fen),認定相(xiang)應責任(ren),提(ti)出(chu)責任(ren)追(zhui)究(jiu)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實(shi)的內容(rong)。
第二十五條 開展(zhan)核查工作可以采取(qu)以下措施核查取(qu)證(zheng):
(一)聽取被核查企業(ye)匯報,要求企業(ye)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dang)案等相(xiang)關資料。
(三)查核(he)資產情況和有(you)關(guan)信息(xi),進行鑒定勘驗。
(四)與相關人員談(tan)話(hua)了解情況,必要(yao)時可以(yi)請(qing)被(bei)談(tan)話(hua)人作(zuo)出書面(mian)說(shuo)明(ming)。
(五)其他(ta)必(bi)要措(cuo)施(shi)。
第二十六條 核(he)查措施(shi)應(ying)當有2名以上核(he)查組(zu)工作人員參(can)加,并(bing)形成談(tan)話(hua)記(ji)錄、工作底稿(gao)(gao)等,記(ji)錄核(he)查工作過(guo)程、核(he)查結論及(ji)相應(ying)的證明(ming)(ming)(ming)材料。談(tan)話(hua)記(ji)錄應(ying)當由被談(tan)話(hua)人核(he)對并(bing)簽(qian)字(zi)確(que)認,被談(tan)話(hua)人無故拒絕簽(qian)字(zi)的,核(he)查組(zu)工作人員應(ying)當予(yu)以注明(ming)(ming)(ming)。工作底稿(gao)(gao)應(ying)當履(lv)行復核(he)程序。證明(ming)(ming)(ming)材料應(ying)當由被核(he)查企(qi)業蓋(gai)章確(que)認。
第二十七條 對(dui)有(you)可(ke)能影響核查(cha)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ze)任人員,有(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違規問題明顯(xian)的,報經主管(guan)負責(ze)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可(ke)以采取以下限制(zhi)措施:
(一)對未支付(fu)或兌現的績效年薪(xin)、任期激勵收(shou)入、中長期激勵收(shou)益等(deng)暫停(ting)支付(fu)或兌現。
(二(er))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zuo)崗位等措施。
(三)其他(ta)限(xian)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wen)題線索核查(cha)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商請有關紀(ji)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zhi)持(chi)。
第二十九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當自(zi)核查工作方案批準之日(ri)起(qi)6個月內完(wan)成。對違規情形復雜、發生時間(jian)久(jiu)遠、損失金(jin)額巨大、涉及(ji)人(ren)員眾多等情況的,報經主(zhu)管負責人(ren)批準后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jian)不(bu)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查(cha)(cha)組(zu)應當就(jiu)相(xiang)關違規事(shi)實及責任認定聽(ting)取(qu)被核查(cha)(cha)企業和相(xiang)關責任人員意見(jian),相(xiang)關企業或人員對認定結(jie)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nei)提供(gong)補充說(shuo)明等(deng)材料,到期未反饋意見(jian)或提供(gong)補充材料的,視(shi)同無意見(jian)。
第三十一條 核查工作(zuo)結束(shu)后形成資產(chan)損失(shi)情況(kuang)核查報(bao)告和(he)責任(ren)認定報(bao)告。
(一)資產(chan)損(sun)失(shi)情況(kuang)(kuang)核(he)查(cha)報告(gao)的內容包括(kuo):問題(ti)(ti)線索反映(ying)的經營投資情況(kuang)(kuang)、核(he)查(cha)工作開展情況(kuang)(kuang)、核(he)查(cha)發現(xian)的主要問題(ti)(ti)及定(ding)性依據、問題(ti)(ti)原因分析、資產(chan)損(sun)失(shi)認定(ding)情況(kuang)(kuang),聽取意見情況(kuang)(kuang),以及企業已開展的整(zheng)改及責任追究情況(kuang)(kuang)等。
(二)責任認(ren)定(ding)報告的內(nei)容包括:涉及(ji)(ji)的責任人(ren)員及(ji)(ji)承擔的責任情況、責任認(ren)定(ding)依據、責任追究處(chu)理建議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應當征求人(ren)事、薪酬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報經主管負責人(ren)批準后,按規定提請領(ling)導機(ji)構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ye)召開領導機構(gou)會議,審議資(zi)產(chan)損失情況核查(cha)報告(gao)和(he)責任認定報告(gao),形成審議意見(jian)后,按照有關規定提請企業(ye)黨委(wei)(黨組)會議審議,作出(chu)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印發處(chu)理(li)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chu)理(li)人(ren)。處(chu)理(li)決定內容包括被處(chu)理(li)人(ren)基本情況、主要違規事實、處(chu)理(li)依(yi)據、處(chu)理(li)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dang)安排相關部(bu)門根(gen)據處理決定(ding)(ding),按規定(ding)(ding)程序做好責任追究處理落實工作。
(一)對(dui)給(gei)予批評(ping)教(jiao)育(yu)、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ping)、誡勉等組(zu)織(zhi)處理的(de),由專責機構配(pei)合(he)人事部門共同做好組(zu)織(zhi)處理的(de)宣布執行,并形成相應處理記錄。
(二)對給予停職、調離工作崗(gang)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mian)職等(deng)組織處理(li)的,在人事(shi)部門(men)辦(ban)理(li)相關文件后,由專(zhuan)責機構配合人事(shi)部門(men)做好宣布執(zhi)行等(deng)事(shi)項。
(三(san))對給予扣減薪(xin)酬處(chu)理(li)(li)的(de),由薪(xin)酬管(guan)理(li)(li)部(bu)門組(zu)織落實。
(四)對給予(yu)禁(jin)入限(xian)制處理(li)的,由專責機構(gou)、人事部門按(an)分(fen)工組織落(luo)實,按(an)照(zhao)中央企(qi)業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理(li)有關(guan)規定做好相(xiang)關(guan)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委移(yi)交中(zhong)央企業核(he)查(cha)的問題線(xian)索,中(zhong)央企業應當在查(cha)處工作(zuo)完成(cheng)后,將(jiang)資產損失(shi)情況核(he)查(cha)報(bao)告(gao)、責任認定報(bao)告(gao)以及處理決定等材料報(bao)送國資委。
第三十七條 被處理人(ren)對處理決定(ding)有異議的(de),可以(yi)在處理決定(ding)送達之日(ri)起15個工(gong)作日(ri)內(nei),提出(chu)書面申訴,并提供相(xiang)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zhi)原處理決定(ding)的(de)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zhong)央企(qi)業作出(chu)處理(li)決定(ding)的,被(bei)處理(li)人向(xiang)(xiang)中(zhong)央企(qi)業申訴;子(zi)企(qi)業作出(chu)處理(li)決定(ding)的,被(bei)處理(li)人向(xiang)(xiang)上一級(ji)企(qi)業申訴。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ye)自(zi)收到(dao)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fu)核,提出復(fu)核意見,按程(cheng)序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li)決(jue)定(ding)的復(fu)核決(jue)定(ding)。復(fu)核決(jue)定(ding)應當(dang)書面(mian)告知(zhi)申訴人(ren)及相關企業(ye)。復(fu)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組人(ren)員承(cheng)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向相關企業印發(fa)整改通知,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整改意(yi)見和工作(zuo)要求(qiu)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督(du)促相關企業制定整改(gai)(gai)工(gong)作方(fang)案,并(bing)要求(qiu)相關企業報送整改(gai)(gai)報告(gao)及相關材料(liao)等(deng)。
第四十二條 整(zheng)改報告及相(xiang)關材(cai)料(liao)主要包(bao)括以(yi)下內(nei)容:
(一)整改工作組織開(kai)展情況(kuang)。
(二)已(yi)采取的(de)整改(gai)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降低損失或損失風險(xian)、修訂完善制度(du)等整改成(cheng)效情(qing)況。
(四)按(an)照干(gan)部(bu)管理(li)(li)權限,對相(xiang)關人員責任追究處理(li)(li)情況。
(五)證(zheng)明整改結(jie)果的(de)文件(jian)資料等。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qi)業(ye)(ye)應(ying)當對相(xiang)關(guan)(guan)企(qi)業(ye)(ye)報(bao)送的整改報(bao)告和相(xiang)關(guan)(guan)材料開展評估(gu)。根據評估(gu)結果,可(ke)以對問題線索作銷號處理(li),或采取(qu)約談、通報(bao)和責任(ren)追(zhui)究(jiu)等方式督促落實整改要求。對國資委移交中央企(qi)業(ye)(ye)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qi)業(ye)(ye)應(ying)當在審核評估(gu)后,將整改報(bao)告及相(xiang)關(guan)(guan)材料報(bao)送國資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yang)企(qi)業應(ying)當逐步公開(kai)責任(ren)追(zhui)究查處及(ji)(ji)整改情況,公開(kai)內容及(ji)(ji)范(fan)圍應(ying)當符合保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專責(ze)機構牽頭負(fu)責(ze)違規責(ze)任(ren)追(zhui)究相關數據信息(xi)(xi)的報送、歸集(ji)、共(gong)享和(he)綜合利(li)用,建立(li)有關信息(xi)(xi)系(xi)統,利(li)用信息(xi)(xi)化手段做好日常監督、專項核查(cha)、責(ze)任(ren)追(zhui)究等工作(zuo)。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yang)企業根據對(dui)問題線索的(de)(de)追損(sun)工(gong)作需要(yao),報經主管(guan)負責人批(pi)準,可(ke)以中(zhong)止(zhi)查處(chu)(chu)工(gong)作。中(zhong)止(zhi)查處(chu)(chu)的(de)(de)原因(yin)消(xiao)除后,應當及時恢(hui)復查處(chu)(chu)工(gong)作。國(guo)資委(wei)移交中(zhong)央(yang)企業核查的(de)(de)問題線索,中(zhong)止(zhi)查處(chu)(chu)建議(yi)呈批(pi)前,應當征求國(guo)資委(wei)意(yi)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問題線索查(cha)處工(gong)作應當按照相(xiang)關(guan)規定(ding)納入向國資委報送的違規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追究(jiu)工(gong)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ben)指(zhi)引由國資委負(fu)責解(jie)釋(shi)。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