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國資(zi)委(wei)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4-07-3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法規[2003]30號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廳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委員(yuan)會立法工作(zuo)規則(ze)》已經2003年7月4日委主(zhu)任辦(ban)公會議審議通過(guo),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er)(er)○○三年(nian)七(qi)月二(er)(er)十二(er)(er)日(ri)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委(wei)員會
立法(fa)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guo)(guo)務院國(guo)(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jian)稱國(guo)(guo)資委)的立(li)法(fa)程序(xu),提高立(li)法(fa)質(zhi)量(liang),根據立(li)法(fa)法(fa)、行政法(fa)規制(zhi)定程序(xu)條例(li)(li)、規章制(zhi)定程序(xu)條例(li)(li)和(he)國(guo)(guo)資委的職責,制(zhi)定本規則(ze)。
第二條 編制(zhi)國(guo)資委(wei)年度立法計劃,起(qi)草法律、行政法規(gui),制(zhi)定規(gui)章,應(ying)遵守本規(gui)則。
第三條 本(ben)規則(ze)所稱法律,是指按(an)照立法權(quan)限由(you)全國(guo)人大及其常委(wei)會制定(ding)和審議通過的、由(you)國(guo)家(jia)主(zhu)席簽署主(zhu)席令公布的規范性文件(jian)。
本規則(ze)所稱行政法(fa)(fa)規,是指(zhi)按照立法(fa)(fa)權限由(you)國(guo)務(wu)(wu)院(yuan)制定和審議通過或者由(you)國(guo)務(wu)(wu)院(yuan)批準的、由(you)總(zong)理簽署國(guo)務(wu)(wu)院(yuan)令(ling)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本規(gui)則所稱規(gui)章,是指根據法律和(he)行政法規(gui)授權(quan)、國(guo)(guo)務院授權(quan)和(he)國(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出(chu)資(zi)(zi)人(ren)的(de)權(quan)利,在國(guo)(guo)資(zi)(zi)委(wei)職責(ze)范(fan)圍內制(zhi)定的(de)、經國(guo)(guo)資(zi)(zi)委(wei)主任(ren)辦(ban)公會議審議通(tong)過的(de)、由(you)委(wei)主任(ren)簽(qian)署國(guo)(guo)資(zi)(zi)委(wei)令(ling)公布(bu)的(de)規(gui)范(fan)性文(wen)件。
第四條 立法工作應(ying)當根據國(guo)(guo)家(jia)授權和(he)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出(chu)資(zi)人(ren)(ren)職(zhi)責,遵(zun)循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管理體(ti)制改革確定的(de)(de)原則,科(ke)學合理地(di)規(gui)范(fan)各級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和(he)所出(chu)資(zi)企(qi)業(ye)的(de)(de)權利、義務和(he)責任,切實(shi)維護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出(chu)資(zi)人(ren)(ren)的(de)(de)合法權益(yi),保障企(qi)業(ye)的(de)(de)經(jing)營自(zi)主權,促(cu)進國(guo)(guo)有(you)企(qi)業(ye)改革與發(fa)(fa)展(zhan),發(fa)(fa)展(zhan)和(he)壯大國(guo)(guo)有(you)經(jing)濟,實(shi)現(xian)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保值增值。
第(di)五條 起草法律(lv)、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做(zuo)到結構嚴謹,邏(luo)輯嚴密,條理(li)清楚,條文明確(que),用(yong)語(yu)準確(que),行文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tiao) 國資(zi)委的法(fa)(fa)制(zhi)工作(zuo)機構(gou)為政策法(fa)(fa)規(gui)局(ju)(以下簡稱法(fa)(fa)制(zhi)工作(zuo)機構(gou)),負責對委內立法(fa)(fa)工作(zuo)進行統(tong)一規(gui)劃(hua)、指導、協調。
第(di)二章 立法計劃(hua)的編制(zhi)
第七(qi)條(tiao) 國資委年度(du)立法(fa)計(ji)劃,由(you)法(fa)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yi)擬訂(ding)。
第(di)八條 委內各(ge)廳、局、室、中心(以下簡稱委內各(ge)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di)前向法(fa)制工(gong)作(zuo)機構書面(mian)提出擬起草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及規章的立法(fa)項目建議。
委內各單位提出立(li)法(fa)(fa)項(xiang)目建議前,應(ying)當(dang)(dang)對所規定事項(xiang)的(de)(de)(de)(de)可規范(fan)性、立(li)法(fa)(fa)權(quan)限和立(li)法(fa)(fa)時機等(deng)進行充分論證。立(li)法(fa)(fa)項(xiang)目建議應(ying)當(dang)(dang)對制定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或(huo)規章的(de)(de)(de)(de)必(bi)要(yao)性、要(yao)解決的(de)(de)(de)(de)突出問(wen)題、擬(ni)確立(li)的(de)(de)(de)(de)主要(yao)制度等(deng)作(zuo)出說明。
第九條 法(fa)制工作(zuo)機構對委內(nei)各單(dan)位提出的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立(li)法(fa)項(xiang)目進行匯(hui)總研(yan)究(jiu),提出擬上報的立(li)法(fa)建(jian)議(yi),經委領(ling)導批準后,報請國務院立(li)項(xiang)。
第十(shi)條 法制工(gong)作機(ji)構(gou)根據全國人(ren)大(da)常委(wei)會(hui)立法規劃、國務院年(nian)度立法計(ji)劃和國資委(wei)的總體工(gong)作部署,擬訂國資委(wei)年(nian)度立法計(ji)劃,經征求(qiu)委(wei)內有(you)關單位的意見后,報(bao)委(wei)主(zhu)任辦(ban)公會(hui)議(yi)審(shen)議(yi)或委(wei)領導(dao)批準(zhun)后執行。
第十一(yi)條 國資委(wei)年度(du)立法(fa)計(ji)劃的(de)內(nei)容包括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章的(de)名稱、起草單位、起草進(jin)度(du)和起草要求。
第十二條 委內承(cheng)擔起草工作的單位應認真執行年度(du)立法計(ji)劃。
年(nian)度(du)立(li)法(fa)計劃(hua)所列(lie)的立(li)法(fa)項(xiang)目在執行(xing)中可以視(shi)情況(kuang)予以調整。對擬增(zeng)加的立(li)法(fa)項(xiang)目應(ying)當進行(xing)補充論證。
第(di)三章(zhang) 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的起(qi)草(cao)
第十三條 列入國(guo)資委年度立法(fa)計劃的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項目,由法(fa)制(zhi)工作機構(gou)起草或(huo)者組織委內有關(guan)單位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jing)驗,廣泛聽(ting)(ting)取委內(nei)有關(guan)單(dan)位(wei)、地方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guan)企業、協會、部門、機構和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聽(ting)(ting)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tan)會、論(lun)證(zheng)會、聽(ting)(ting)證(zheng)會或者在網上或其他(ta)新聞媒(mei)體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等多種形(xing)式。
第十五條 法律(lv)、行政法規的(de)有關(guan)規定涉(she)及(ji)其(qi)他部門職責(ze)或者(zhe)與其(qi)他部門關(guan)系緊密的(de),應當與有關(guan)部門協(xie)商一致;經(jing)過充(chong)分協(xie)商不(bu)能(neng)取得(de)一致意見的(de),應當在提交送審稿草(cao)案(an)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六(liu)條 法律、行政法規起(qi)草工作完(wan)成(cheng)后,法制工作機(ji)構應當(dang)將送審稿(gao)草案(an)及其說明報(bao)委主任辦公(gong)會議(yi)審議(yi)。
送審(shen)稿草案(an)說明(ming)應當對立(li)法的必要性,確立(li)的主要制(zhi)度,各方面對送審(shen)稿草案(an)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jian)等作出說明(ming)。
第十(shi)七條 委主(zhu)任辦公會議審(shen)議法律、行政法規送(song)審(shen)稿草(cao)案時,由法制工作機(ji)構作起草(cao)說明(ming)。
第十八(ba)條(tiao) 法(fa)制工作機構(gou)根(gen)據(ju)委主任辦公會議對(dui)法(fa)律(lv)、行(xing)(xing)政(zheng)法(fa)規送審(shen)稿(gao)草案的審(shen)議意見,對(dui)法(fa)律(lv)、行(xing)(xing)政(zheng)法(fa)規送審(shen)稿(gao)草案進行(xing)(xing)修改,形成送審(shen)稿(gao)及(ji)其說明。
第十九條 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gui)送(song)審(shen)稿(gao)由委主任簽署(shu)后(hou),報(bao)送(song)國務院(yuan)審(shen)查;全國人大專(zhuan)門委員(yuan)會(hui)直(zhi)接(jie)委托我(wo)委起草(cao)的法(fa)律(lv)送(song)審(shen)稿(gao),報(bao)送(song)全國人大專(zhuan)門委員(yuan)會(hui)審(shen)查。
第二十條 國(guo)資(zi)委(wei)(wei)與其他部委(wei)(wei)聯合起(qi)草法(fa)律(lv)(lv)、行政法(fa)規(gui)(gui)的程序,建(jian)議修(xiu)改或者廢止法(fa)律(lv)(lv)、行政法(fa)規(gui)(gui)的程序,參照本章規(gui)(gui)定(ding)。
第四章 規章的制定(ding)
第二十一條 國(guo)(guo)資(zi)委(wei)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國(guo)(guo)務院授權和出資(zi)人的職責,制定規章。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擬采(cai)取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一(yi)般應(ying)當(dang)屬于對國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zheng)、國有企業改革與發(fa)展等(deng)具有普(pu)遍指導意義(yi)并反(fan)復適用的事項。
第二十(shi)三條 規(gui)章的名(ming)稱一般(ban)稱為規(gui)定、辦(ban)法,不得稱條例或通(tong)知(zhi)、通(tong)告、公告。
第二十四(si)條(tiao) 規(gui)(gui)章(zhang)的內容一般包括立法(fa)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規(gui)(gui)定、實施日期等。規(gui)(gui)章(zhang)的內容應當符合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的規(gui)(gui)定。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已(yi)經明確規(gui)(gui)定的內容,規(gui)(gui)章(zhang)原則(ze)上不作重復規(gui)(gui)定。
第二(er)十五(wu)條(tiao) 列(lie)入(ru)國資委年(nian)度立法計劃(hua)的規章,原則上由(you)委內有關單位(wei)具體負責起(qi)草(cao),涉及委內多(duo)個單位(wei)職能的,由(you)法制工作機(ji)構起(qi)草(cao)或(huo)者(zhe)組織(zhi)起(qi)草(cao)。
第二(er)十六(liu)條 起草規章,起草單位應(ying)當深入調(diao)查研究,總結實(shi)踐經驗,廣(guang)泛聽取委內單位、地(di)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企業、協會(hui)和專(zhuan)家學者等各(ge)方面(mian)的意見(jian)。聽取意見(jian)可以采(cai)取書面(mian)征求(qiu)意見(jian)、座談會(hui)、論證會(hui)或者在網上或其他(ta)新聞媒體公布、征求(qiu)社(she)會(hui)各(ge)界(jie)意見(jian)等多種形式。
法(fa)制(zhi)工(gong)作機構參與委內(nei)起(qi)草單位(wei)的起(qi)草調研和論(lun)證工(gong)作。
第二(er)十(shi)七條 起草規章,涉(she)及國(guo)(guo)務(wu)院其他部(bu)門職責(ze)(ze)或者與國(guo)(guo)務(wu)院其他部(bu)門職責(ze)(ze)關(guan)系(xi)緊(jin)密的(de),應當(dang)充(chong)分征求國(guo)(guo)務(wu)院其他部(bu)門的(de)意見(jian)。
第二十八條(tiao) 規章(zhang)起草工(gong)作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zhang)送審(shen)稿(gao)(gao)及其說明(ming)、對規章(zhang)送審(shen)稿(gao)(gao)主要問題的不同(tong)意(yi)見和其他有(you)關材(cai)料送法制工(gong)作機構(gou)審(shen)查。
送法制(zhi)工作(zuo)機(ji)構審查的送審稿(gao),應當由起(qi)草(cao)單位主(zhu)(zhu)要負責人簽(qian)署;委內有關單位共(gong)同起(qi)草(cao)的規章送審稿(gao),應當由有關單位主(zhu)(zhu)要負責人共(gong)同簽(qian)署。
規章(zhang)送審(shen)稿的(de)說明(ming)應當對制定(ding)規章(zhang)的(de)必(bi)要性、規定(ding)的(de)主要措施、有關方面(mian)的(de)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ming)。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調研報告、國內(nei)外有關立(li)法資(zi)料等。
第二十九(jiu)條(tiao) 法制工(gong)作機構(gou)負(fu)責對規章(zhang)送審(shen)稿(gao)進行(xing)統一審(shen)查。
法制工作機構主要從以下(xia)方面對規(gui)章(zhang)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yi))規定的(de)事(shi)項是否(fou)屬(shu)于國資委的(de)職責(ze)范圍;
(二)規(gui)定的事項(xiang)能(neng)否采用規(gui)章的形式(shi);
(三)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xian)接;
(四(si))規(gui)(gui)定(ding)的(de)主要制度(du)及(ji)具體條(tiao)款是否(fou)符(fu)合有關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gui)和(he)政策規(gui)(gui)定(ding);
(五)是否充分考慮和正確處理有(you)關(guan)方面對主要問題(ti)的意見;
(六)是否(fou)符(fu)合(he)立法技術要求;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tiao) 規章送審稿有(you)下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的,起草單位應當進(jin)一步調研論(lun)證、修改、協調,或(huo)者采用(yong)其他公文形(xing)式擬訂發布:
(一)制定規章的(de)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de);
(二)不符合本規(gui)則(ze)第二十八條規(gui)定的;
(三)不符合(he)本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法(fa)制(zhi)工作機構會同(tong)規(gui)章起草(cao)(cao)單位對規(gui)章送審(shen)稿進(jin)行修(xiu)改,形成規(gui)章草(cao)(cao)案(an)和審(shen)查報告,提請委主任辦(ban)公(gong)會議審(shen)議。
第三(san)十(shi)二條 委主任辦公會(hui)議(yi)審(shen)議(yi)規章草(cao)(cao)案(an)時(shi),由(you)起草(cao)(cao)單位作(zuo)起草(cao)(cao)說明(ming),由(you)法制工作(zuo)機構作(zuo)審(shen)查說明(ming)。
第三(san)十三(san)條 法制工(gong)作機(ji)構(gou)會(hui)同起草(cao)(cao)單位根據委主(zhu)任辦公會(hui)議審議意見,對規章草(cao)(cao)案(an)進行修(xiu)(xiu)改,形(xing)成草(cao)(cao)案(an)修(xiu)(xiu)改稿,報委主(zhu)任簽(qian)署命令予以(yi)公布。
第三十四條 公(gong)布的(de)規(gui)(gui)章應(ying)當載明規(gui)(gui)章的(de)制(zhi)定機關(guan)、序號、規(gui)(gui)章名稱、通過日期(qi)、施(shi)行日期(qi)、委主任署名以及公(gong)布日期(qi)。
第三十五(wu)條 規章公布后,應當及時在國資委公告上刊登。
第三(san)十六條 規(gui)章應當(dang)自公布之(zhi)(zhi)日起(qi)30日后施(shi)行(xing);特(te)殊情況下,可以自公布之(zhi)(zhi)日起(qi)施(shi)行(xing)。
第三(san)十七條 規(gui)章自(zi)公布(bu)之日起(qi)10日內,辦(ban)公廳將規(gui)章文(wen)本一(yi)式(shi)20份、起(qi)草說明(ming)和備(bei)案報告一(yi)式(shi)10份送(song)法制(zhi)工作機(ji)構,由(you)法制(zhi)工作機(ji)構按立法法和規(gui)章備(bei)案條例的(de)規(gui)定(ding)報國務(wu)院(yuan)備(bei)案,并存(cun)檔。
第三十八條(tiao) 規(gui)章(zhang)內容涉及國(guo)務(wu)院(yuan)其他(ta)部(bu)(bu)門職(zhi)權范(fan)圍的,應(ying)當與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部(bu)(bu)門聯(lian)合制(zhi)(zhi)定規(gui)章(zhang)。制(zhi)(zhi)定聯(lian)合規(gui)章(zhang)的程序,參照(zhao)本(ben)章(zhang)規(gui)定。
第三(san)十九條 規章(zhang)修改(gai)、廢止的程序,參(can)照本章(zhang)規定(ding)。
第四十條 規章的解釋權屬于(yu)國資委。
規章解釋由規章起草(cao)單位提出解釋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審(shen)核意見,報(bao)委主任辦公(gong)會(hui)議批準后(hou)公(gong)布。
規(gui)(gui)章(zhang)(zhang)解釋與(yu)規(gui)(gui)章(zhang)(zhang)具(ju)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則
第(di)四十一(yi)條 起草(cao)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章(zhang),根據(ju)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章(zhang)、節(jie)、條、款、項。除涉及內容多、調整對象復(fu)雜(za)的外,規(gui)章(zhang)一(yi)般不設節(jie)。
章(zhang)、節(jie)、條的(de)序號用中(zhong)(zhong)文(wen)數字依(yi)(yi)次(ci)表述,款不編(bian)序號,項的(de)序號用中(zhong)(zhong)文(wen)數字加(jia)括號依(yi)(yi)次(ci)表述。
第四十(shi)二條(tiao) 國資委有關制度的制定程(cheng)序,參照(zhao)本規(gui)則執行。
第四十三(san)條 國資(zi)委黨(dang)委有關規(gui)章(zhang)制度制定、發布的程序,由國資(zi)委黨(dang)委另行規(gui)定。
第四十四條(tiao) 全國(guo)人大各(ge)專門委員(yuan)會(hui)、國(guo)務院(yuan)及其各(ge)部門送國(guo)資委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cao)案,由法制工作機構會(hui)同委內有關單位研究(jiu)并(bing)提出修改意見。
第(di)四十五條 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gui)和(he)規(gui)(gui)章的清理工(gong)作,由法制工(gong)作機構(gou)組(zu)織委內(nei)有關單位進行(xing),提出清理結(jie)果和(he)處理建議,報委主任(ren)辦公(gong)會議審議。
第四十六(liu)條 有關(guan)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de)匯編工(gong)作,由法制(zhi)工(gong)作機構負(fu)責。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